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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新常态需要为权力设限

2015年04月01日15:08 | 来源:新民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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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法治新常态需要为权力设限

  赵志疆

  为亲戚、朋友向法院打招呼的领导干部,以后将受到惩处。2月27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10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一些领导干部出于个人私利或地方利益、部门利益,或请托说情,或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甚至以公文公函等形式直接“施压”。这种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的行为,直接妨碍了具体案件的依法公正处理,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

  十八届四中全会绘制的“法治中国”路线图中明确提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无论打击暴恐还是海外猎狐,拍蝇打虎还是错案纠偏,一个个法治建设过程中的“新常态”,标注着法治中国的坚实步伐。以此为背景,为权力设限,建立防止司法干预的“防火墙”,顺理成章提上了议事日程。

  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在广东省深圳市挂牌,巡回区为广东、广西、海南三省区。紧随其后,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于1月31日在辽宁省沈阳市挂牌,巡回区为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以此为标志,今年司法改革的大幕已徐徐拉开。

  巡回法庭作为最高院的派出机构,人财物各方面都不受地方制约,显然更有利于保证司法公正。此举有利于探索地方法院去地方化,但要想确保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还要推开干预司法的权力之手。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既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要求,同时也是司法改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把权力关进笼子里、把规则置于阳光下,才能确保司法正义以看得见的形式实现。

  无论权力干预司法的目的是什么,即便是为了地方利益,其对法治的破坏都是巨大的——当领导的一句话、一张纸条比法律还管用的时候,如何教人相信法律会平等对待每一个当事人?更进一步说,当案件当事人执着于得到领导支持的时候,不仅暗箱操作得以滋生,亦难免会有人“信访不信法”。

  明确了权力的边界及违法成本之后,权力自会懂得与司法保持距离。从记录、通报到责任追究,隔绝权力干预司法之手的力度层层加码,包括司法机关、党委政法委、纪检监察机关在内,不同的环节由不同部门分兵把守,在这样密集而有力的防控体系内,权力干预司法的难度和成本无疑大大增加。法治的精髓是限制权力、保障权利,实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

(来源:新民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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