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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忏悔录”不是宽大处理的“通行证”

2015年03月31日0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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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忏悔录”不是宽大处理的“通行证”

  在一些落马官员眼中,悔过书仅仅是争取宽大处理而必须抓紧的救命稻草,是出于对眼下现实利益的考量而作出的逐利之举,与对法律和党性的敬畏无关。若真如此,忏悔就彻底背离了其“苦口良药”的本意和初衷,沦为一种投机。(3月30日新华网)

  很多官员身陷囹圄后,都会都会表现出一副痛改前非、悔过自新的样子,有的会写出声情并茂的悔过书,表现自己深深的悔意;有的会走上前台,向世人述说自己的堕落史,希望他人引以为戒。不论是哪种方式,他们在忏悔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态度看上去都是很真诚,发自内心的,给人一种心酸的感觉,让人们受到很深刻的警示教育。同时,对于他们的这番举动,也会得到一些好处。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悔罪可作为判决时从轻量刑和减刑的考虑情节。而落马官员的忏悔录往往会成为定性他们是否悔罪的重要依据。法院在对这些落马官员的判决中,往往会从他们的忏悔录中来感受他们的悔罪态度,从而作出适当从轻判决的决定。这也正成为了很多官员落马前后迅速变脸的重要原因。

  落马官员触犯法纪,受到党纪国法的制裁,是他们咎由自取。按照我国法律,官员违法乱纪程度与他们受到惩处轻重是相一致的。也就是说,落马官员该承受处罚是由他们的违法乱纪行为所决定的,与他们落马后的忏悔无关。虽然司法实践中有关于对悔罪可从轻判决的允许,但定性悔罪的行为不应该把忏悔录作为唯一依据。忏悔录更多的是一种文字的表达,是否发自内心还无法从根本上印证。事实上,有的官员在落马时的丑态百出与他们落马前的狂妄自大都说明了他们并没有将法纪的威严放在眼中,落马前后的判若两人不过是想装出一副可怜兮兮的样子来博取人们的同情,从而换得宽大处理。是否真正悔罪,应该看他坦白的程度、交代的深度,应该看他落马后的行为对于案件的侦办是否有利、是否提供了帮助,而不是看他们杂耍般的表演。

  如果单纯以忏悔录的深刻程度来作为宽大处理的依据也是破坏法制公平正义的一种表现。有的罪犯把改过自新的行为落实到具体的行动中,在改造中修身塑形。但有的却是君子动口不动手,根本没有触及灵魂。所以说,如果单纯以落马官员的忏悔录来认定悔罪的话,将会让一些官员将忏悔录当成他们争取宽大处理的救命稻草,从而实现自己投机取巧的目的。

  落马官员受到法纪的制裁缘于自己的不洁身自好,正如人们常说的,出来混迟早是要还的。沦为阶下囚是在为昨天的践踏法纪埋单,是有权任性之后的代价。这种代价不能简单地因为落马后的几句简单“杂耍”就有所降低,让粉饰过后的忏悔录掩盖了真实的罪行。

  文/胡匆聪

(来源: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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