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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讨论制下办案责任谁来担?

2015年03月21日0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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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集体讨论制下办案责任谁来担?

  近日,公安部下发文件,要求建立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召集执法办案部门、法制部门负责人集体研究,集体研究意见以及不同意见均应记录在案。(3月20日《京华时报》)

  公安部此举乃是针对近年来各地冤假错案多发所反映出的公安机关在证据的收集、固定、运用等方面所存在的问题。通过媒体的梳理,我们发现,冤假错案中往往存在着某些办案人员罔顾法律、违规操作、抛弃程序、轻率决断的现象,公安部发布通知要求建立集体讨论制度,无疑是希望以集体的智慧与决断防止个人的偏见与武断,以集体讨论的制度形式杜绝个人抛弃程序、违规操作,意在防止因某些人为因素所导致的冤假错案。

  然而,集体讨论制也存在着问题,最大的问题就是,集体讨论制下办案责任谁来担?

  在过去的管理制度下,冤假错案之所以会发生,某些办案人员之所以罔顾法律、违规操作,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不明确,出现了冤假错案是否要追责,追谁的责,追责时限是多久,主观故意和过失在追责上如何区别?都很模糊。这使得办案人员缺乏应有的谨慎与责任感,加上破案指标有压力,违规操作以早日结案也就没有了心理障碍。所以要杜绝冤假错案,一个重要的制度建设就是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与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的落实,倒逼办案者在办案过程中遵纪守法,保有应有的审慎与责任感,在源头处防治冤假错案的发生。

  但是,在集体讨论制下,办案责任如何落实就成了一个需要考虑的问题。办案责任落实的前提是具体的办案人对案件有一定的处置权与决策权,责任针对的是具体个人或部门的自由决策行为,若其行为来自于上级领导的指示,那么责任如何落实就成了一个问题。比如说,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办案部门执行了集体讨论下的决定而导致了冤假错案的发生,那么责任谁来担?是集体讨论的组织者、参与者,还是办案部门或办案人员?后者显失公平,而前者则很难落实。

  与公安部门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类似的一个制度是法院合议庭集体讨论制,在合议庭集体讨论制下,具体审理案件的法官没有决策权,而有决策权的人则不参与具体的审理。这种制度因其审、议分离,既无法保证判决的公正合理,又对责任倒追形成了障碍,在现实中造成很多问题,颇为司法界诟病。

  就此而言,在公安机关内落实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就必须解决集体讨论制下的办案责任承担的问题。当然,此次公安部下发文件里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制的落实也进行了部署。但是,由于以上理由,公安部更要思考集体讨论制妨碍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的落实,削弱错案责任倒查制的力量等可能性,研究集体讨论制与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错案责任倒查制的衔接问题,真正使集体讨论制发挥其防止冤假错案之利,而规避其弊,实现司法的公平与正义。

  文/岳乾

(来源: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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