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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青报:司法改革要避免神秘主义

胡献
2015年03月19日06:49 | 来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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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司法改革要避免神秘主义

  司法改革是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头戏,特别是广东省等首批7个试点省份,更要为全国的司法改革提供可推广、可复制的经验。司法改革也是公众高度关注的话题,每逢有新举措,或者媒体有报道都引发热议。但是,我们也感到有关司法改革的信息不够公开、及时,甚至有人说这是“司改神秘主义”,这样既不能满足公众的知情权,也不利于形成推进改革的共识,形成改革的合力。

  司法改革为什么要避免神秘主义?

  首先,司法改革需要公开。司法是治理国家的公器,需要公众的深度参与。司法改革关乎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能否实现,关乎群众对司法改革的期待能否实现,关乎司法机关在推进法治国家进程中的作用能否发挥,这些都需要把改革的背景、目标、意义、措施、进程向公众及时通报。十八大报告中提出要完善司法公开制度,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行使。如果说不公开的司法不符合时代潮流,那么,不公开的司法改革一样得不到社会认同。以广东为例,庭审直播、裁判文书公开等司法公开措施不断完善,与此相适应,司法改革的公开也要跟上社会需求。

  其次,司法改革需要消秘。回想上世纪80年代的经济体制改革,社会讨论热烈,思想交锋激烈,在短时期内就形成了广泛社会共识,凝聚起强大改革推力。司法改革要借鉴经济体制改革的经验,让群众在知晓中理解改革、支持改革、参与改革。在改革方案设计之初,有些同志担心过多的社会关注容易造成思想混乱,干扰改革进程,尚属情有可原。但是,在改革方案形成以后的实施中,不能事事都是秘密,甚至有些法官都不清楚改革方案,怎么能落实好方案?怎么能形成推进改革的合力?

  第三,司法改革需要脱敏。司法改革与经济体制改革的不同之处,在于它与政治制度、意识形态的联系密切,容易引发政治上的敏感反应,这也是我们坚持严格保密的原因。在改革方案设计之初,确实需要多方斟酌,深思熟虑,确保不受干扰。但是,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召开以后,中央关于司法改革的大政方针已定,已经成为执政党和全社会的共同意志、共同目标,就应该向社会公开,取得更多支持,把各方面的认识统一到中央精神上来,形成推进改革的合力。

  司法改革要避免神秘主义,建议要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措施:

  官方权威、正面的声音要发挥好引导作用。中央、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和试点省负责司法改革的部门,要适时发出权威、正面的声音,特别是有关司法改革的背景、方向、步骤、要求以及改革方案的解读等方面,要及时回应社会的关注。一些在方案设计之初事涉秘密的事项,也要根据改革的进程,逐步解密,或者变换方式,逐步公开。

  要允许司法人员发声,争取引起群众共鸣。司法人员是改革的亲历者、承担者、参与者,一些改革措施对司法体制的变革,必然反映在司法人员的切身利益上;司法人员对改革预期的实现程度势必影响改革成效。但是,也要看到,有些司法人员对司法责任、司法保障、员额制、法官遴选等问题的看法,未必符合社会的期待。比如有人吐槽,“一切不以加工资为目的的司法改革都是耍流氓”,这就很难得到社会共鸣。正因为如此,更要让司法人员群体的意见不能只限于在同行微信群中的抱怨吐槽,也要让公众了解他们的苦衷、难处,赢得更多理解、认同。要允许司法人员的声音传递出来,即使有些言论未必符合改革要求,亦不宜过多苛责,可以允许不同声音的碰撞,达到自我修正,形成共识。

  群众对司法改革的期待要有表达渠道。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建成具有普遍公信力的公正高效的司法体系。要把群众对法治国家建设的强烈愿望引导到关注、支持司法改革上来。让人民满意的司法就是司法改革的目标,人民参与程度越多的司法,也是最可能让人民满意的司法。在改革方案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要主动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吸纳各方面的智慧、力量,共同建设人民满意的司法体系。

  媒体对司法改革要平衡报道。有关司法改革的媒体报道,经常会引发强烈关注,这既反映了公众对司法改革的期待,也反映了公众对司法改革权威信息的热切需求。但是,在一些报道中,出现了对一些个案处理不当,对个别司法人员的悲观言论的过度解读,容易引发公众对司法改革的误读、误解,消解了推进改革的合力。媒体在报道时必须秉持公允立场,平衡各方面的声音。当然,参与改革实施的部门也要善于与媒体打交道,善用媒体为改革发声,为改革出力。

  (作者是广东省人大常委、民进广东省委专职副主委)

(来源:中国青年报)

(责编:董晓伟、文松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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