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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受骗“平台先赔”需风险押金护航

瞿玉杰

2015年03月13日15:22  来源:人民网-观点频道  手机看新闻

未来消费者网购权益受损时,如果店家无故拖延不赔,消费者可向交易平台先行索赔。3月11日,国家工商总局发布完善消费环节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的意见,首次规定经营者在消费环节建立“首问制”和“赔偿先付制”。也就是说“谁销售商品谁负责,谁提供服务谁负责”。如果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故意拖延处理、无理拒绝赔付导致消费者无法获得赔偿时,则由商场、市场和网购平台经营者向消费者先行赔付。(3月12日《新京报》)

消费者权益受损后索赔难,主要难在三个方面:一是“拖不起”,经营者、生产者、商场(市场或网购平台)常常有意无意相互推诿,用拖延战术将绝大多数消费者的索赔信心消磨殆尽,迫使消费者最终自认倒霉;二是举证难,证明假冒伪劣商品的最有效方式是检测,但是很多检测机构不仅不支持个人送检,而且检测费往往高出送检商品价值多倍、且由送检者垫付,而消费者要想从经营者手中拿到垫付的检测费又是难上加难;三是“耗不起”,尤其是网购索赔往往是“异地索赔”,时间成本、经济成本实在过于高昂。在此情形之下,国家工商总局建立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对于保护消费者权益,无疑具有积极意义,值得肯定。

然而尽管如此,笔者以为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的实际效果并不荣乐观。因为此举虽然有助于解决消费者索赔“拖不起”和“耗不起”的问题,但并不能解决举证难的问题。也就是说,在法理上经营者(包括网购平台)仍然能够以“证据不足”为由拒绝消费者的索赔。实际上,在此之前,一些地方、一些行业已经尝试过在实体门店推行类似于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的机制,但实践证明效果并不理想。一个前车之鉴是,由国家质检总局公布、2013年10月1日开始施行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明确要求“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责任由销售者承担”,但此后消费者“砸车维权”的极端而无奈的行为仍时有发生。

为此,笔者以为,要想让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达到预想的效果,有必要建立网购平台“风险押金”制度,即由工商部门向网购平台预先收取一定的“风险押金”,如果网店经营者拒绝消费者的索赔,则由工商部门用“风险押金”先行垫付,从而减少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协商麻烦、降低消费者的维权成本,从根本上改变消费者索赔难的现状。更重要的是,这种“工商先赔”,不仅能够帮助消费者及时挽回损失,而且有利于增强消费者维权的积极性,进而约束网购平台及网店经营者的行为,有利于从机制上减少假冒伪劣商品和净化经济生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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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王倩、文松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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