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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不是家务事

2015年03月09日15:10 | 来源:新民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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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家暴不是家务事

  郁晶陶

  阿香是江西上饶人,15岁到温州打工,十六七岁时认识方明,最终走到一起。在阿香怀孕两个多月时,方明第一次打了她,此后十几年,方明的打骂成了家常便饭。去年夏天的又一次冲突后,阿香对着睡在床上的方明举起了铁棍和菜刀。

  上周,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阿香五年有期徒刑。这一判决的背景,是刚刚由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其中规定,因不堪忍受长期家庭暴力而故意杀害施暴人,犯罪情节不是特别恶劣,手段不是特别残忍的,可以认定为故意杀人“情节较轻”。

  以暴治暴,是悲剧。但悲剧的酿成,往往经过了一个漫长而残忍的过程。根据《意见》,要充分考虑案件中的防卫因素和过错责任。这使得在最终的悲剧发生之后,家暴受害者仍然能得到公正的对待,仍有可能获得一个新的开始。

  受害者将施暴人杀害,往往源于绝望,认为施暴人不消失,自己就不可能摆脱暴力。所以,为了终止家暴,使受害者不致陷入绝望,必须遵循《意见》的第一条基本原则:依法及时、有效干预。

  2009年,北京女子董珊珊被丈夫殴打致死。生前,她曾8次报警,也曾向法院申请离婚,曾去医院求治,都未能阻止暴力的持续。“他们是夫妻,不好管”,是数次报警得到的回复。把家暴看作 “家务事”,认为“清官难断家务事”、公权力不宜介入的观念,至今仍然存在。办案人员观念落后,相关机构职责不清,以及由此产生的不作为,对暴力的升级、悲剧的酿成,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明确公检法司各自的职责,也是《意见》的重点。

  条文要真正变为现实,才可以说达成了社会进步。阻止家暴,还牵涉种种技术性问题。为受害者提供法律援助和人身安全庇护,持续关注不构成犯罪的家暴行为,为不同性别、年龄、背景的受害者提供专业帮助……国家机器的介入、社会组织的完善,都必不可少。

(来源:新民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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