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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元鹏:岂能以爱护孩子的名义剥夺离婚权力?

2015年03月03日08: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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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郭元鹏:岂能以爱护孩子的名义剥夺离婚权力?

  郭元鹏

  记者获悉,民革将在全国政协会议上提交“有10周岁以下子女的当事人不得离婚”的提案。提案建议修改完善婚姻登记程序,审慎办理离婚登记,设置离婚熟虑期。(3月2日《中国广播网》)

  这份提案的想法是好的,就是要维护孩子的权益,给孩子一个温暖的家,让10周岁以下的孩子能够得到父母双方的关怀。但是,这种提案也无疑是荒诞的。从任何角度来说,这都是不理智的,更是不人性化的。假如说,这种想法产生于封建时代,自然没有问题。在这个法治时代里,依然有这样的想法,就是思想意识挂了倒档。

  离不离婚,这需要看是什么情况。如果说两个人是因为思想观念的差距,是因为生活方式的差距,是因为爱与不爱的差距,那么,没有感情了就应该离婚,这是对双方的负责。如果早就没有了感情,仅仅为了10岁以下的孩子,而将就的在一起居住,这样的婚姻就是名存实亡的。名存实亡的婚姻更是不道德的。假如说,婚姻的破裂是在孩子才1岁的时候,那么等到孩子10岁才能离婚,对于个体婚姻来说伤害就是巨大的。一个人能有多少年婚姻生活?用10年的时间坚守破裂婚姻,无疑是不文明的,是不人性化的。

  即使,婚姻破裂后的夫妻愿意为了孩子去坚守,这也未必就会让孩子的成长健康起来。等到孩子10岁以后再离婚,对于孩子来说,这种伤害其实会比他们不懂事的时候更大。10岁以下的孩子,或者是两三岁的孩子,对于家庭破裂没有多少认知,恰恰是他们不懂事的时候父母离婚了,感情上的伤害会小些。而等到10周岁之后,孩子已经懂得了很多,这个时候父母离婚,对他们来说在心理上承受的压力会更大。

  在这个时候,已经10岁的孩子就很可能因为父母的离婚而走上一个极端,成为问题少年。

  在这个结婚离婚都如同泡一碗方便面如此简单的时代,关注离婚现象是应该的。但是,不能走极端方式。如其依靠“子女10周岁以下不准离婚”的制度,来保护孩子,倒不如思考如何减少离婚现象。比如说有关专家提出的“试婚”是不是可以从法律的角度予以承认?离婚的时候是不是也可以设定一个“缓冲区”,从提出离婚必须要经过一定期限的反思之后,才能发放离婚证书。而且,更应该思考的是,对于离婚的家庭,男女双方应该承担的责任,除了金钱上的,还应该在心灵关怀上有哪些硬性的规定?对于政府来说,是不是也应该从维护社会和谐的高度,去关心离异家庭的孩子健康成长问题?

  从父母的角度,从社会的角度,从政府的角度,让离异家庭的孩子在心灵上不受到伤害,这才是最该思考的事情。“子女未满10岁不得离婚”提案有点荒诞。对孩子没啥好处,对家庭没啥好处,对婚姻没啥好处,对社会也没啥好处。不可能实施的提案还是少些的好。

(来源:齐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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