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
人民网>>观点>>每日最新评论

警方跨省惩治虐鸥者具有标杆意义

2015年02月09日00:04 |
小字号
原标题:警方跨省惩治虐鸥者具有标杆意义

  两个月前,一名游客在海埂大坝抓捕海鸥,致使红嘴鸥翅膀折断,因伤势过重而死亡。昨日,国家林业局官微发布消息称,昆明森林公安接警后展开调查,在黑龙江哈尔滨市将施虐者扈某截获,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2月8日新华网)

  事情缘于去年12月16日中午,该游客在海埂大坝趁投喂面包时抓住一只红嘴鸥,致使红嘴鸥翅膀折断。尽管昆明市濒危动物拯救收容中心的工作人员及时对受伤的红嘴鸥进行救治,但它仍因伤势过重死亡。

  从昆明海埂大坝到哈尔滨,也算路途遥远。昆明警方为了一只惨死的红嘴鸥,不辞辛劳,穿越大半个中国去搜寻施虐者,目的仅仅是对施虐者给予警告及罚款五千元,引起了部分网友对警方此行是否“小题大作”的热议。

  部分网友对昆明警方此行不解之处集中在两方面:一是认为单单为了一只小小的红嘴鸥长途办案,耗费多多,而罚款金额无非区区五千元而已,有点不值;二是认为当今社会处于转型时期,需要警方关注的问题不少,不宜为此牵扯过多精力,以免顾此失彼。

  不可否认,这些言论反映了当今社会很大一部分群体的真实心理状态。其核心诉求,就是在现阶段社会问题突出的前提下,与人的利益相比较,动物保护问题可以先放一放。正是基于这种认识,不少地方对警方出警救助小猫小狗的举动亦表示了诸多的不理解。

  与上述看法相反,笔者倒是蛮赞同昆明警方的作为,甚至有耳目一新之感。至少,昆明警方这次的跨省缉“凶”,可以给人们两方面的启迪。

  其一,体现了“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的公正严谨态度。在忠于职守的人民警察眼中,法律的示范意义并不在于案件的大小。无论是大案要案,还是普通小案,在法律体系的天平中没有畸轻畸重之分,只是付出代价大小不同而已。而这正是法治中国走向成熟的标志之一。如果我们的警察只热衷于大案要案,而对涉及民生问题的所谓小案子不屑不顾,那这类警察的职业素养及职业操守就要大打折扣了。实际上,昆明市森林公安局正是严格依据《云南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对虐鸥者进行依律处罚的。不因罚金过少而不问,不以路途遥远而不为,正是依法行政、依法治国的精髓所在。其意义亦从另一个角度警示人们,无论大恶小恶,违法必究,决不能心存侥幸。

  其二,揭示了和谐社会的真谛。人类不是生活在真空里,只不过是地球的一份子,而地球则属于息息相关的整个生物大家庭。作为食物链的一个环节,人类不应也不可能离开其他生物独自前行。所谓“和谐社会”,除了人类自身的相亲相爱,还包括人与整个大自然的和谐共处。从这个意义上说,保护大自然,就是保护人类自己。有人说,何不先把人的事解决好了以后再来谈保护动物的问题。其实,这种看法既有违人类社会的发展规律,更背离了大自然的运行法则。因为,人类社会总是处于不断的进步之中,从一个阶段跨入新的阶段,永远不会停滞。旧的问题解决了,新的问题又会产生。人类社会就是在矛盾的不断产生又不断转化中实现跨越的。因此,我们不能奢求在人类社会至善至美时才来关爱我们的动物邻居。那时,就可能有点晚了。正确的做法是,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在整个大自然的和谐共处中,实现共存共荣,共同发展。

  因此,昆明警方穿越大半个中国去惩治一个仅仅伤害了一只小小红嘴鸥的施虐者,不仅不是什么小题大作,相反,在揭示“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及“和谐社会”之真谛上具有不可小觑的标杆意义。从这个意义上,我们要说一声:谢谢您们、昆明警方!

  文/徐甫祥

(来源:红网)

分享让更多人看到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