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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大家手笔:运用案例也是一种传统

武树臣
2015年02月09日09:40 |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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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古代的法律实践是在自然经济环境下进行的,经历了数千年的积累、改良和完善,形成了自己的独特风格。就法律形式来看,中国古代法律以比较稳定的成文法为主,同时也注意运用相对灵活的案例。这一传统对今天的司法实践仍然具有借鉴意义。

  战国末期的荀子是较早重视同类案例作用的思想家。《荀子·王制》说:“其有法者以法行,无法者以类举,听之尽也。”自秦朝以后,中国历代王朝一般都适时制定成文法典并颁行天下。不过,由于成文法本身具有的缺欠,不可能预先穷尽所有社会现象,在时间上不能随时应变,在空间上又难以因地制宜。于是,在无法可依或有法而不宜适用的特殊情况下,就会选择适用案例的办法。这些案例也会被编纂成书,如西汉董仲舒的《春秋决狱》载典型案例232件,经过朝廷的首肯,对当时的审判活动具有指导作用。此后,宋有《熙宁法寺断例》,清有《刑案汇览》,编辑案例的工作连绵未绝。当案例积累到一定数量并经实践检验之后,就形成一些新的法律原则或制度,这些成果在经过新的立法之后就被成文法典所吸收。伴随着古代立法技术发展,成文法典里面出现法条与例文合编的新形式,即在某一成文法条下面开列许多例文。这些例文实际上细化了法条适用的情节,其中有的内容直接来源于司法案例。这些案例解决了成文法条灵活性不足的问题,也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法条过于笼统宽泛和易于僵化的缺点,因此在古代的司法实践中一直发挥着特殊作用。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今天,我们仍然应当借鉴中国古代既重视成文法兼而重视案例作用的历史传统,积极发挥案例的作用。一般而言,法院做出的判决对社会生活的各领域都会产生影响。对法官群体来说,已经生效的诉讼判决对以后同类案件的审判具有潜在示范效果。法官在理解、诠释、选择和适用法律的时候,可以运用总结分析的方法,对某一类案例从事实、证据、法律、司法解释等方面进行概括梳理,使判决先例成为同类案件审理的参考。这种自觉的整理和总结,不仅可以减少重复性投入、提高裁判效率和质量,还有益于培养擅长于某一审判领域的专家型法官。

  运用案例还有助于减少司法不公现象。司法不公在一定程度上与法律适用不统一有关,也就是出现同案不同判、同罪不同罚的现象。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不仅有法官的道德或法律素养问题,很大程度上还与成文法本身不周延、不具体有关。成文法对某种法律行为规定得过于宽泛笼统,会留给法官比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这种自由裁量权若被随意运用,就会造成裁判不一。如果我们借用案例效力,在每部成文法出台之后,及时出台一些指导案例,这样就可以使法律条文由抽象变成具体,对法官的审判行为产生有效制约。同时,如果做到同案同判,也会使一般民众预见案件的结果,从而发挥法律的行为指引作用。

  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都十分重视案例指导工作,初步确立了案例指导制度。今后需注意适当扩充指导案例的数量,以增加案例指导的覆盖面;进一步总结并规范指导案例在审判过程中的实际运用和操作,加强司法机关内部和外部的交流与监督;对案例指导制度的未来发展方向进行顶层设计,从而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作者为山东大学人文社科一级教授、博士生导师)  


  《 人民日报 》( 2015年02月09日 16 版)

(责编:王倩、文松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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