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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个人编制税号更要维护纳税人权益

2015年02月05日00: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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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为个人编制税号更要维护纳税人权益

  2月3日,《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在国务院法制办征求意见截止。这份内容丰富的意见稿一个突出特点就是明确了纳税人识别号制度的法律地位。意见稿中明确,今后,税务部门将按照国家标准为企业、公民等纳税人编制唯一且终身不变的确认其身份的数字代码标识。(2月4日《北京晨报》)

  正如媒体所报道的,早在2005年,国家税务总局在谈及个人所得税改革时已经提出,依托个人身份证件号码,编制纳税人识别号,建立完整、准确的纳税人档案,对纳税人的收入和与其纳税事项有关的各种信息进行归集和整理,并实施动态管理。应该说,这样的制度设计是非常科学而有价值的。身份证号、个人税号、社会保障号如果实现三号合一,各个部门有关纳税人个人身份、金融、不动产、财务等的状况,实际上也就具备了共享的基础。

  同样,三号合一,特别是建立统一且终身不变的纳税人识别号制度后,每个人的直接纳税贡献也就清清楚楚。包括如一些学者所分析的,这也为房产税的开征充实条件。如果未来财产税普遍开征,个人纳税者的人数比例,以及税收总额就会越来越高。如何确保个人纳税者的权益,也就更为凸显。既然如此,建立个人税号的过程,必然应该是兑现纳税人权利的过程。

  但不管是目前的实际情况,还是《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对纳税人权利的尊重都还远远不够。如一些学者建议的,征求意见稿从一开始的总则,对纳税人法律地位的强调就非常单薄。很大程度上说,现在无论是个人纳税者还是组织纳税者,往往只有交税的权利,却没有与之平等的法律地位。不少时候,纳税人的个人人格和组织人格、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的尊重,得不到征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尊重。譬如很多时候,企业随意被查税,却没有辩驳的权利,如果质疑和辩驳更要被查。可在中国的国情下,有几个企业的账经得起查呢?

  因此,征求意见稿应该明确纳税人是社会物质、文化财富的创造主体,国家财政来源的主要贡献者。尊重和维护纳税人的人格尊严不受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侵犯、尊重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不受征税机关及工作人员的侵犯,是税务机关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光有规定还不够,重要的是纳税人的权利要真正得到保护和捍卫,这也就需要相应的法律程序来落实。

  我们的纳税人虽然也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及知情权、保密权、陈述权、申辩权及申请行政复议权、行政诉讼权、请求国家赔偿权,还有控告、检举权等。但现实中,纳税人要行使以上权利,别说个体纳税者,组织纳税者也往往不知道详细的法定程序,更不敢随意去维护以上权利。没有足够完整的程序保障,纳税人的权利就无法兑现、容易被虚置。纳税人权利如何维护和落实,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像征税和建个人终身税号一样重视。

  另外,还不得不说的是,开征什么税、税率怎么定由谁说了算,是控制税收之手不越位的关键,纳税人有权利决定怎么征税。相关部门已经表现出,推进税收法定原则落实的打算,应该鼓励。我们期待,政府部门能够积极配合人大,让税收法定原则早日实现,为建立现代财税国家做出贡献。

  文/张燕

(来源: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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