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
人民网>>观点>>每日最新评论

“500万与4万”的差价能“依法暂扣”?

2015年01月24日00:06 |
小字号
原标题:“500万与4万”的差价能“依法暂扣”?

  近日,广东东莞市长安镇一社区居委会主任受贿案引发关注。贪官自认受贿500多万元,最终查实并作为量刑依据的才4万元。为什么?退赃400万元,上缴国库4万,剩余巨额赃款去哪了?广州市检察院21日独家向“新华视点”记者披露,400万元赃款确由该院依法暂扣。对于余下396万元,将继续暂扣,待查清全部犯罪事实后,再依法对赃款作出处理。(1月23日新华网)

  尽管有法律人士称,针对居委会主任这类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村官”腐败问题,确有一些法律上的适用问题。比如,如果是国家工作人员,即便到了诉讼时效还有受贿事实难以查清,也可以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予以追究,但这一法律规定不适用于村官。但是,对于此次广东这名社区主任自认受贿500多万、入刑仅4万的事件,笔者还是有些话不吐不快。

  虽然,广州市检察院回应称:400万元赃款确由该院依法暂扣。对于余下396万元,将继续暂扣,待查清全部犯罪事实后,再依法对赃款作出处理。但是,如果没有相关媒体将该案件的查办情况报道出来,想必这已沉溺近两年的近400万的赃款,将不再浮出水面了吧。而这一句“依法暂扣”又是否真正“代替”这自认受贿500多万与入刑仅4万之间的“差价”呢?

  更令人错愕的是,任职于东莞的居委会主任所退赃款却由广州市检察院暂扣了。而且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判处也是由东莞市中院负责判决的。对此,广州市检察院虽然解释称,这是缘于2012年12月27日,邓叠森自行到该院投案自首,并退缴赃款400万元。但为何其不将这400万暂扣的赃款转交于东莞市检察院查处并提起诉讼呢?

  而且,再从时间的跨度上来看,该案于2014年7月16日由东莞市检察院向东莞市中院提起公诉。离当事人2012年12月29日被检察院取保候审已19个月。而根据刑诉法有关期限的规定,检察机关侦查羁押期限一般为2个月,经批准可延长1-5个月。再考虑到补充侦查的期限,最长可再延长6个月。由此可见,这“因为到了法定的办案期限,故而先就已查清的犯罪事实提起公诉”的说话也着实不符常理和规定。想必这之间必有蹊跷和猫腻。

  那么,这“500万与4万”的差价也并不是“依法暂扣”这么简单。而这“其他犯罪事实未查清”与“只能依法暂扣”也不过是相关部门的庸政懒政的“挡箭牌”,更或是其中还有着不可见光的权钱交易。因此,若要让这起仍在被“依法暂扣”的近400万赃款“见光”,还需当地纪检等相关部门的全面彻查,该追责的追责,该惩处的惩处。否则,这“进一步的调查”也不过是“只能依法处理”的托词。

  文/唐亦瑭

(来源:红网)

分享让更多人看到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