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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拘人大代表”当防否决权适用过当

2015年01月21日0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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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刑拘人大代表”当防否决权适用过当

  2014年9月、12月,内蒙古达拉特旗公安局两次向该旗人大常委会发函,请示对旗人大代表杨宾刑事拘留,警方认为,杨宾涉嫌合同诈骗。但该旗人大常委会召开联席会议,会上多位专家认为是民事纠纷,人大常委会投票否决了警方的请求。称要保护人大代表的合法权利。(1月20日《新京报》)

  对人代表在闭会期间的刑拘,须经过当地人大及其常委会表决通过,这是《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所明确要求的,其目的正是保护当事人不被打击报复。人大常委会两次否决公安部门刑拘人大代表,是在程序正义的前提下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如此审慎严谨的态度,不该受到腹诽,理应得到尊重。不过,这一案例引发的舆论漩涡,并非程序是否正义之争,而是否决权是否适用过当问题。

  按照《代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受理有关机关依照本条规定提请许可的申请,应当审查是否存在对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进行法律追究,或者对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等其他执行职务行为打击报复的情形,并据此作出决定。这里有两个关键前置条件,一是“执行职务行为”,另一个是被“打击报复”。只有这两个前置条件都符合,才适用该法。但本案涉及的,是当事人“涉嫌合同诈骗”,因而,不管是否证据确凿,事实清楚,显然不是“执行职务行为”,而一个纯属个人与他人之间的法律纠纷,又怎么能与“被打击报复”扯上关系?

  如果不是主观故意,至少也是对该法精髓未领悟透的机械执行,这对地方人大来说,总归是不应该出现的,何况,这其中确实也存在诸多令人悲观的可能。比如此前在上海发生的人大代表醉驾案,一开始也是被人大否决。一个不存在任何争议的醉驾案,既不是在“行使人大代表职责”,更不存在被“打击报复”的可能,却被人大的否决权生生挡住。最终只能依靠媒体的介入迫其改变决定,尴尬了自己,也几乎是坐实了人们心中滥用否决权对当事人包庇的非非遐想。

  合法程序为人大代表正当权益保驾护航,但身份却不该成为其违法违纪的护身符。一个占据一定公共资源的人大代表,如果自己不率先垂范,心中不对法律存有敬畏,如何指望他们能替百姓说话?对其违法犯罪行为,法律制裁应从重从快,哪怕仅仅是变相的拖延,也是一种包庇纵容。

  所以,对本案而言,我们希望上级人大及早介入,厘清问题性质,并做出公正裁决;或者当地人大能恍然大悟,认识到自身不足并及时纠偏,一案惊醒梦中人。如果本案能点醒我们,那么,我们就应该对如何防范人大否决权适用过当或被滥用这个命题做出实质性回应。尤其是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如果前行的车轮靠弹性主观推行,甚或被媒体牵着鼻子走,这不应该也令人寒心。

  文/晴川

(来源: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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