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1日中国青年报报道, “市长都管不了,我们能管得了吗?”“这事不归我们管。”“回去等消息,时间不能确定”……这是湖北42名农民工在辽宁本溪市讨要被拖欠了两年的工资听到最多的几句话。
每到年底,总能听到民工讨薪的坎坷故事,劳动监察支队、信访局、市政府、明山区政府、区公安分局、区信访局、区劳动监察支队、辽宁省信访局……说起来,部门各个都有权,可为啥现在还是原地“打磨磨”?
我们不是有“支付令制度”吗?2008年1月开始实施的《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工资支付令有着快捷、低成本、具有强制执行力等优势。
我们不是已经把恶意欠薪入罪了吗?《刑法修正案(八)》已将部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纳入了刑法调整范围。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该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可是,在这一条条的法规下,民工们为何还是那么无助无奈呢?依法讨薪,为什么还这么难?
艰难讨薪的背后,折射的是一些部门“踢皮球”式的工作作风难改。中央提出“反四风”,从这些政府部门的工作态度看,根本没有真正把农民工的利益放在心上。这种推诿拖延的“太平官”做派,着实让人寒心。
所以,这正是我们最忧心忡忡所在:在依法治国的进程中,法律如果不刚性起来,如何捍卫社会的正义和公平?又如何保障每一个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执行力、工作作风如此疲软,群众的利益谁来捍卫?
(浙江 吴杭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