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观点

法制日报:消费者应是标准化法监督主体

乔新生

2014年12月09日09:23    来源:法制日报    手机看新闻
原标题:消费者应是标准化法监督主体

  近年来围绕着国家标准所引发的种种争论已经充分说明,行政主导的立法观念应当改变,在国家标准制定和实施的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消费者的意见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布2014年第二阶段19类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监督检查的情况,瓶装水、桶装饮用水、纯净水的微生物超标问题较为突出,不合格率超过两成,791种饮料不合格,其中不乏知名品牌产品。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根本原因就在于,行政主导的国家标准制定和监督体系效力下降,国家在食品和药品监管方面有必要重新构筑监管体制。

  按照国家标准化法的规定,标准化制定以国家为主导,吸收行业协会、消费者参与。从表面上看,这样的标准化制度有利于寻求共识,从而制定可靠的国家标准体系。然而,仔细分析人们就会发现,政府在标准制定和监督的过程中,通常依赖行业协会,在平衡行业协会与消费者意见的过程中,为了促进行业的发展,政府的天平自然而然地向行业协会倾斜。

  笔者曾经多次指出,我国的标准化法应当从生产型的标准化法尽快变成消费型的标准化法,应当让消费者在国家标准制定和监督过程中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从世界各国标准化发展的趋势看,通常是由生产企业或者行业协会提出标准方案,然后,由消费者提出决定性意见,提交议会或者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消费型标准化法的优点在于:第一,可以充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防止在标准制定和监督的过程中出现模糊的地带。消费者参与制定标准,消费者就应该对自己制定的标准负责,消费者协会在检验检测产品的时候,必须严格依照标准化法的规定作出判断。可以这样说,建立消费型标准化法,实际上就是实现标准的制定者与标准的消费者相统一,从而使消费者成为最大的责任主体。

  第二,消费者主导的标准化体系,有利于政府转变工作作风,有利于改变现有的产品质量监督体系。由于我国现行的标准化是典型的行政主导的标准化,在标准化的实施过程中,政府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无论是产品的检测,还是市场的监督,政府都处于相对主动的地位。如果消费者申请对经营者销售产品进行检验,依照法律规定必须支付相关费用。这样的标准化监督体系不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消费型标准化体系要求政府必须随时为消费者提供必要的服务,包括产品质量抽查检验和质量鉴定服务。政府接到消费者投诉之后,应当在第一时间抽取样本,并且对样品进行检验,将检验的结果公之于众。政府在消费型标准化法律制度体系中处于相对被动的地位,这样做既有利于充分利用政府产品质量检验检疫的资源,更好地为消费者服务,同时也有利于调动社会各界的力量,监督经营者的生产经营行为。

  标准化法实施以来,我国在标准化领域出现了许多问题。这些问题从表面上看是有法不依,但从本质上说,是我国的标准化法律制度体系存在结构性矛盾所引发的问题。政府通过行业协会制定国家标准,并且借助于行业协会对市场上的产品进行抽样检查,这样的标准化监督体系存在漏洞。在行政处罚成本不高的情况下,生产企业很可能会偷工减料,在标准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只有建立消费者主导的标准化监督体系,让消费者随时监督生产者,政府质量检验检疫机关随时接受消费者的投诉,并且可以对商品进行监测,才能有效地督促生产企业加强质量管理,从根本上维护消费者的利益。

  实施长达二十多年的标准化法应当及时修改。近年来围绕着国家标准所引发的种种争论已经充分说明,行政主导的立法观念应当改变,在国家标准制定和实施的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消费者的意见。消费者不是标准制定听证会的参与者,当然也不是标准化实施的被动接受者,消费者应当是我国标准的制定者,应当是标准化法实施的监督主体。只有充分尊重消费者的权利,在标准化制定和实施的过程中,以消费者为主体,政府随时为消费者提供检测、鉴定的服务,我国的产品质量才能有所提高,损害消费者权益的现象才会有所减少。

分享到:
(责编:袁云儿(实习生)、文松辉)

相关专题



注册/登录
发言请遵守新闻跟帖服务协议   

使用其他账号登录: 新浪微博帐号登录 QQ帐号登录 人人帐号登录 百度帐号登录 豆瓣帐号登录 天涯帐号登录 淘宝帐号登录 MSN帐号登录 同步:分享到人民微博  

社区登录
用户名: 立即注册
密  码: 找回密码
  
  • 最新评论
  • 热门评论
查看全部留言

24小时排行 | 新闻频道留言热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