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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限权”更要“维权”

2014年10月25日00:04        手机看新闻
原标题:依法治国,“限权”更要“维权”

  万众期待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于23日晚公开。在依法治国问题上,这份将指导未来中国法治国家建设的全会公报提出了许多官方表述中前所未有的新举措,回应了社会及学界的长久期待。可以说,此次全会对于依法治国的决策理念及政策措施乃是空前的,如果落实到位,必将极大地推动中国法治国家的建成。

  全会公报所针对的问题纷繁复杂,所提出的应对举措也千头万绪。但总的来说,公报的核心理念乃是“限权”,此“权”乃是国家公权力,也就是此前最高领导人多次表述的,将权力关进法律与制度的“笼子”里。可以说,“限权”的意识贯穿了公报的每一个方面,达致全会公报所关注的每一个问题。

  必须要承认,“限权”的确是现代法治的核心与关键。不同于中国传统“法家之治”下的“法治”,真正的法治,所治的对象正是公权力,是以规范公权力的内容与手段为关键。从世界各国及我们国家的法治实践来看,法治的发展也是与对国家公权力的规范及限制同步的。在这个意义上说,全会公报以“限权”为核心理念,乃是对于现代法治精神的回归,对于真正的中国问题的深刻回应。

  然而,“限权”仅仅是手段,而非目的。如果将限制公权力称之为一种公权力的“无为”,那么,“无为”之真正目的乃是“有为”。“限权”的目的是“维权”,维护公民平等的基本权利与自由。所以,在这个意义上讲,依法治国,“限权”更要“维权”。

  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内容应当为何,这是一个不小的政治哲学问题,此处不予以展开。此处所指的公民基本权利,主要是指我们国家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与自由。因此,所谓的维权,也就是维护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与自由。

  事实上,与很多论者的固有观念不同的是,“限权”并不当然意味着“维权”。“限权”的目的是防治国家公权力对于社会生活的太多干预,防治国家机器对于公民权利自由的侵害。但这只是“减法”。而脆弱的权利不但需要“减法”,更需要“加法”。从人类历史来看,平等的基本权利与自由除了深受公权力的侵害之外,往往备受其他因素的影响与制约,经济的不平等、物质的匮乏、家族及社群的权力、习俗的制约、个人观念的约束,等等,即使在公权力相对弱势的时代或国家,权利也往往并没有得到应有的增强与彰显。

  美国建国之初,制宪会议代表们拟定了一部宪法草案,其核心理念即是限制与制约联邦政府的权力,并没有对公民权利作出特别的规定。在当时的制宪代表之一麦迪逊看来,限制政府权力就意味着对于公民权利的保护与彰显。然而在宪法草案交付各州批准时,某些论者就对此提出了异议,在他们看来,限制政府权力并不当然意味着对于公民权利的保护。正是在这样的压力下,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权利法案”才得以出台。

  再者,从历史与逻辑上来看,如果“维权”没有得到积极贯彻,“限权”往往也难收得实效。一方面,很多治理环节中的“限权”乃是随着公民权利的扩张而逐渐得以实现的,没有权利扩张的挤压,权力的主动收缩很难推进。另一方面,如果政府权力收缩,而权利没有跟上,势必留下权力真空,往往为中间黑恶势力所趁,导致社会管理的黑社会化。

  所以,在“限权”的“无为”之外,法治还意味着“维权”的“有为”,这就需要公权力不仅需要在某些地方、某些领域收缩、限制权力,也需要在某些环节、领域进行权力的“有为”的积极适用,以法律的手段,平衡那些限制权利伸张的不平等、破除那些妨碍公民自由的不合理、改变那些约束权利的旧观念、重建那些制约自由的旧秩序,扎实助推权利的实现与彰显,旗帜鲜明地以维护公民平等的权利与自由作为公权力的目的,作为“依法治国”的核心精神。

  文/岳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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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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