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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建国:“收受礼金罪”入刑要消除隐性门槛

2014年09月29日10:29        手机看新闻
原标题:刘建国:“收受礼金罪”入刑要消除隐性门槛

  作者:刘建国

  刑法修正案(九)拟定新罪名“收受礼金罪”,以解决向官员进行情感投资的定罪问题,这是记者于昨天在北京举办的2014年大成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高峰论坛上获知的消息。在该论坛上,与会者就目前贿赂案件的形式、认定等方面进行分析,并提出多项亟待出台司法解释进行规定的问题。(9月28日京华时报)

  当前,伴随反腐力度的深入,公众对于反腐的热情愈加高涨,对于在法律内如何根治贪腐行为,也提出了更多的看法和意见。从这个角度而言,增设“收受礼金罪”,其实就是全社会对反腐工作所持心态的一种缩影。将“收受礼金罪”入刑,目的就是让腐败行为不存在“禁区”,即便是具有“礼尚往来”性质的行为,也被刑罚所不允许。

  毋庸讳言,“收受礼金罪”的增设,初衷是好的,目的也是正确的。其实“收受礼金罪”入刑,不过是弥补了之前法律层面的短板,让官员贪腐行为没有了存在的余地和空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来看,“收受礼金罪”中表述的客观行为,基本全部被涵盖。只不过,在主观方面,之前必须规定以“谋取利益”为目的,而如今的“收受礼金罪”则没有该限制。

  其实,之前的两高意见,在现实应用中存在一定的掣肘。囿于主观方面的“谋取利益”,必然会在认定受贿犯罪时,考虑主观因素。假如,在主观方面没有“谋取利益”目的,就会被认为是“礼尚往来”,不会受到法律的严惩。问题是,行为人主观上的意图,很难通过法律进行界定,如果受贿人一口咬定是“礼尚往来”,刑罚只能鞭长莫及。

  如此来看,“收受礼金罪”的增设,让主观条件被摒弃,弥补了法律层面的不足和短板。但是,这并不代表罪名的增设,就能够让贪腐官员无处遁形,从而产生较大的威慑力。就笔者来看,“收受礼金罪”虽然更具有现实可操作性,但是在实际中,收受礼金行为却遭遇隐性门槛。

  毕竟,只要是收受礼金,必然在送礼与收礼之人存在一定的默契,如果收礼送礼行为并不为第三方所知,必然无法厘清案件事实真相。尤其是,所谓的“礼尚往来”行为,更加不易察觉。依赖于感情的交流,贪腐行为融入感情因素,私下里进行交流和走动,必然让刑法处于尴尬中。

  事实上,在增设“收受礼金罪”的同时,关键还是在于,如何消除现实中的隐性门槛,让收受礼金行为没有藏身之地。因此,在立法的同时,还应当考虑赋予法律现实可操作性,制定相应的对策和措施,让法律真正扼住某些官员贪婪的双手。

(来源:齐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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