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观点

环球时报:开除“发帖少年”非同儿戏

熊丙奇

2013年11月19日08:38    来源:人民网-环球时报    手机看新闻
原标题:熊丙奇:开除“发帖少年”非同儿戏

据媒体报道,曾经作为“初中生发帖被拘”新闻事件当事人杨某,18日“被退学了”。杨某和其父亲怀疑与一周前发微博在看守所被殴打的内容有关。对此,甘肃省教育厅发微博称,“已关注。我们已责成天水市教育局立即核查。接受义务教育是每一个公民的权利和责任,学校的根本任务就是教书育人,只有不会教的老师,没有教不好的学生。”

在笔者看来,甘肃省教育厅的表态,是及时而到位的。对于这所学校为何要将杨某退学,要追查原因,并根据调查结果,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恢复杨某的学籍。

依据我国《义务教育法》规定,教育部门、学校必须保障每个公民接受完9年义务教育,为此,不得对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给予开除或勒令退学的处理。各地出台的义务教育学籍管理办法,均取消了“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处分。以此分析杨某所在学校的做法,违反了《义务教育法》,侵犯了杨某的义务教育受教育权,也没有履行学校的义务教育责任。

进一步需要追问的是,该校为何要将杨某退学,从目前新闻报道看,杨某被退学,听上去就是“儿戏”——校领导对正在教室上早自习的杨某说,“把书包收拾了,跟我走”,将其领出了校门,告诉他被退学了。这哪是对学生负责的态度,就是学校要开除、要退学,也应该说明具体的退学原因。而且从保障学生的权益出发,应该举行听证会,给学生申诉的机会。这么不明不白地就将一名学生退学,受教育者权利从何保障呢?这就无怪乎将杨某退学引起舆论的各种猜测,是不是与其之前所发的微博有关,是否受到当地有关部门的干扰。

有人发微博称,杨某“从看守所出来后,顿时觉得自己成名人了,又是逃课又是组织打群架,还去外校把一个学生马某鼻骨打折了。”一些人认为对于违规、犯错的学生,就应该开除,这是对义务教育的误解。义务教育不是公民的福利,而是基本的权利。国家实施九年义务教育,是为了培养合格的社会公民,如果学生犯错,就让其不接受义务教育,那么,这些人如何认识并改正错误呢?这不是把他们推向犯罪吗?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23条规定,“学校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应当加强教育、管理,不得歧视。”正是基于这样的理念,法律规定不得开除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而应该耐心地对其进行教育、引导,使其成才。非但如此,就连已判刑的罪犯也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

希望甘肃省教育部门能按其微博表态“接受义务教育是每一个公民的权利和责任,学校的根本任务就是教书育人”来调查这一事件,给一个满意的交代。更重要的是,全国各级教育管理部门和学校都要依法治教,要在办学中切实贯彻这样的理念,排除所有外来因素的干扰,做好教育的本分。▲(作者是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

分享到:
(责编:王倩、文松辉)

相关专题


社区登录
用户名: 立即注册
密  码: 找回密码
  
  • 最新评论
  • 热门评论
查看全部留言

24小时排行 | 新闻频道留言热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