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网】“违法所得打赏女主播”理应依法追回

杨晨

2018年07月12日15:40  来源:长城网
 
原标题:“违法所得打赏女主播”理应依法追回

到网吧偷盗手机换钱、骗取好朋友钱财、欠下万元债务去夜劫金店、挪用数百万元公款……一个个触目惊心的案例屡屡见诸报端,这些当事人不惜冒着触犯刑律的风险去取悦、打赏女主播,成为互联网大潮下的一片阴影,一则笑谈。这笔打赏的“不义之财”能不能要回来,成为人们普遍关切的话题。(7月12日《法制日报》)

要解决这个难题,首先需要明确粉丝打赏主播的法律性质。从本质上看,在网络直播平台上,粉丝给主播的“打赏”,属于一种类似无偿赠与的民事法律行为。当然,粉丝无偿赠与之后,在主播与直播平台之间,往往还有一个合同行为,双方根据协议,对粉丝赠与的金额进行分配。

如果粉丝赠与他人的财产,是通过盗窃、诈骗、抢劫等违法途径得来,就属于“违法所得”,根据《民法总则》,“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仅如此,《合同法》中也明确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这就意味着,“泼出去的水”,从民法上讲,的确有收回来的可能。

再看《刑法》,这些来路不正的“违法所得”,也不是谁“想吃就吃得下去的”。根据《刑法》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由此看来,粉丝打赏主播的“不义之财”,基本上都应在“予以追缴”、“责令退赔”之列。

之前,有人主张,“打赏的女主播对于财产的来源是否违法并不知情”,“不会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故意”,所以不应当退还这部分财产。应当说,这种说法的确不无根据。2011年3月1日,最高法、最高检出台解释,明确“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所谓“善意取得”,就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获得。这么看,女主播似乎就可以“揣着明白装糊涂”,拒不退钱了。可是,该司法解释针对的仅是诈骗刑事案件,除此以外的“违法所得”,仍在追缴退赔之内。

(责编:董晓伟、黄策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