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职扎堆超编是官员的利益使然
中青报:副职的“超豪华编制阵容”如何解决?
中青报:副职的“超豪华编制阵容”如何解决?
| 傅达林 |
2008年12月05日07:57 来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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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网传辽宁铁岭市有9个副市长、20个副秘书长,河南新乡市有11个副市长、16个副秘书长后,日前又有网友曝贫困县湖南平江县有10个副县长4个县长助理,记者随后浏览这位网友提供的平江县官方网站,确认了这一事实。(《新快报》12月4日)
随着网友对政府组织机构搜索兴趣的增大,一再出现的“打麻将可以凑几桌”的“超豪华编制阵容”,深刻折射出一些地方政府机构的臃肿。难怪有评论惊叹,官员编制“没有最多,只有更多”。一些网友更是讽刺道:“这样下去,还不如一对一,每个副市长管一个老百姓。”
副职超编扎堆,说到底,是官员的利益使然。政府机构的存在和维系虽然在法律上是出于公共利益的目的,但实际中总是难以脱离部门利益,尤其是部门领导利益的纠葛。扩大本部门的编制,不仅能够为领导带来更多的权力和声望,更增加了其维持和提升自身地位的几率。正是在这种官僚组织的本性驱使下,政府部门的每一次机构精简都显得“伤筋动骨”,每一个部门在精简中莫不想着维持甚至借机扩大自己的编制。
从组织学上分析,政府机构应当本着“因事设庙、因事设人”的原则,确定其编制和管理幅度。每一级政府机构直接领导和监督的下级组织数目,或者一个领导人直接领导和监督的下级人员数目,必须与其所担负的行政职能相匹配。机构组织幅度过小,将会造成力所不及、失之力亏;幅度过大,则会浪费资源、产生“内耗”。最低成本原理要求组织机体小型化,能够由10个人组成的机构决不扩大到20人。这种规模的确定,应当以组织担负的职责为限。很显然,一个机关动辄上十人的副职扎堆,与现代社会追求行政效率的政府职责极不相称。
那如何杜绝官员编制“十羊九牧”的扎堆现象?笔者以为必须谋求行政组织法的完善。行政组织法正是从源头上控制和规范政府行政权、遏止政府机构臃肿膨胀的法律。然而,目前我国行政组织法很不健全,中央行政组织法只有一个《国务院组织法》,该法总共仅有11个条款,国务院的部、委、直属机构、办公机构均无相应的组织条例;地方行政组织法只有一个《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省、市县和乡镇等均无单独的行政组织立法。现有立法不仅条文粗陋,而且对政府部门的编制尤其是副职人数并无明确控制,这不仅与民主、法治原则相悖,而且也是我国历次政府机构改革成效甚微,机构精简后再度膨胀,以至最后机构重叠、人浮于事、效率低下、政府财政变成“吃饭财政”的重要原因。
现代社会,政府的产生来源于人民的同意,政府官员的任命也应获得人民的认可。一个政府机构应当保持什么样的规模,老百姓应当纳税供养多少行政官员,都应当有立法的明确规定。西方法治国家每增加一名政府官员编制,都需要议会批准,其法律程序严格到近乎苛刻的程度。相比之下,我国一些地方之所以出现副职扎堆现象,首先在于缺乏细致的法律控制。只有行政组织法先健全了,才能从源头上确保政府的每次“瘦身运动”不至于流为人为扩编的机会,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政府机构臃肿的惯性难题。
随着网友对政府组织机构搜索兴趣的增大,一再出现的“打麻将可以凑几桌”的“超豪华编制阵容”,深刻折射出一些地方政府机构的臃肿。难怪有评论惊叹,官员编制“没有最多,只有更多”。一些网友更是讽刺道:“这样下去,还不如一对一,每个副市长管一个老百姓。”
副职超编扎堆,说到底,是官员的利益使然。政府机构的存在和维系虽然在法律上是出于公共利益的目的,但实际中总是难以脱离部门利益,尤其是部门领导利益的纠葛。扩大本部门的编制,不仅能够为领导带来更多的权力和声望,更增加了其维持和提升自身地位的几率。正是在这种官僚组织的本性驱使下,政府部门的每一次机构精简都显得“伤筋动骨”,每一个部门在精简中莫不想着维持甚至借机扩大自己的编制。
从组织学上分析,政府机构应当本着“因事设庙、因事设人”的原则,确定其编制和管理幅度。每一级政府机构直接领导和监督的下级组织数目,或者一个领导人直接领导和监督的下级人员数目,必须与其所担负的行政职能相匹配。机构组织幅度过小,将会造成力所不及、失之力亏;幅度过大,则会浪费资源、产生“内耗”。最低成本原理要求组织机体小型化,能够由10个人组成的机构决不扩大到20人。这种规模的确定,应当以组织担负的职责为限。很显然,一个机关动辄上十人的副职扎堆,与现代社会追求行政效率的政府职责极不相称。
那如何杜绝官员编制“十羊九牧”的扎堆现象?笔者以为必须谋求行政组织法的完善。行政组织法正是从源头上控制和规范政府行政权、遏止政府机构臃肿膨胀的法律。然而,目前我国行政组织法很不健全,中央行政组织法只有一个《国务院组织法》,该法总共仅有11个条款,国务院的部、委、直属机构、办公机构均无相应的组织条例;地方行政组织法只有一个《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省、市县和乡镇等均无单独的行政组织立法。现有立法不仅条文粗陋,而且对政府部门的编制尤其是副职人数并无明确控制,这不仅与民主、法治原则相悖,而且也是我国历次政府机构改革成效甚微,机构精简后再度膨胀,以至最后机构重叠、人浮于事、效率低下、政府财政变成“吃饭财政”的重要原因。
现代社会,政府的产生来源于人民的同意,政府官员的任命也应获得人民的认可。一个政府机构应当保持什么样的规模,老百姓应当纳税供养多少行政官员,都应当有立法的明确规定。西方法治国家每增加一名政府官员编制,都需要议会批准,其法律程序严格到近乎苛刻的程度。相比之下,我国一些地方之所以出现副职扎堆现象,首先在于缺乏细致的法律控制。只有行政组织法先健全了,才能从源头上确保政府的每次“瘦身运动”不至于流为人为扩编的机会,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政府机构臃肿的惯性难题。
(责任编辑:李灿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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