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评:射杀猫的子弹某一天会不会射向人?

邱果果

2008年11月19日08:11  来源:湖南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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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个冬日的下午,一只小花猫正在院子里晒太阳,正当它玩得不亦乐乎时,一支黑洞洞的枪管已悄悄对准了它,‘砰……’随着一声轻微的枪响,小花猫应声倒地。几分钟后,随着心跳停止,它停止了痛苦地挣扎……”(11月17日《都市时报》)

  这残忍的一幕再次发生了,就在不久前,也就是今年中秋之夜,武汉市也发生过类似一幕。一男子掏出弹弓将两只流浪猫射伤,其中一只猫眼球被射爆,右眼瞎了,另一只猫眉骨受伤,口鼻喷血。不过这次不同以往,发生在昆明德缘小区院子里悲惨的这一幕,“凶手”林某自以为做得神不知鬼不觉时,却不料被小区的监控录像记录下了暴行,因此“凶手”无可遁形。

  林某开着黑色别克;在射杀了小猫后,他迅速启动车子逃离现场,俨然一个冷血的杀手。而且,他几乎当着女儿的面展开了这场杀戮!小猫痛苦地挣扎着,他却“潇洒”的离开,事后用一句“我当时气急了”解释开枪动机。当记者问他知不知道仿真枪属于管制物品不能随便持有时,他的回答竟是:“不知道,这方面法律意识淡薄。我不是经常玩它,2005年时买的仿真枪”。

  这样轻佻的回答,在对一条生命藐视的同时,也构成了对法律的漠视。因为一时之气就轻易终结一条鲜活的生命,就因为他生气就可以动用“仿真枪”随意射杀?请问林先生,这次为了一只无辜的小猫的淘气行为,您就能生气地“秒杀”,那下次哪位仁兄不小心惹得您龙颜大怒,您是不是也会“一时冲动”地将枪口对着对方然后扣动扳机?您能保证射杀小猫的子弹永远不会有向人射去的一天吗?

  您还别先慌着否认,或许会那射猫的那套措辞来说事,比如只是吓唬吓唬,没想到因为距离近竟会射得那么准之类的。要知道,很多情况下很多罪行并不是处心积虑下有预谋地施行,而是电光火石间一闪念的事。所谓,怒从心头起,恶向胆边生。特别是当你手持凶器时,千万别低估了自己冲动之下的杀伤力。您要想不再为所谓的一时之怒犯错而懊悔,那可就得从手里这杆枪说起了,虽然它不是真枪。

  林先生这次很幸运,没有得到实质的处罚,因为“现在还没有出台有关动物保护相关法律”,但对非法持有管制器具还是有法可依的。199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制造和销售仿真枪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经鉴定,具有杀伤力的“仿真枪”即为真枪。《刑法》第125条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我们发现,仿真枪与真枪并不是两个完全对立的概念,对于杀伤力强大的仿真枪,也应归属于枪支的范畴,因为它同样可以轻易致人伤残。从新闻中我们不难发现,林某所持的仿真枪显然不属于小朋友游戏的塑料水枪,而是高度仿真,制作工艺精湛,在尺寸、材质和结构等方面,都与其效仿的原型制式枪支相差无几。这类仿真枪械所发射的铅质气枪弹或BB弹,威力巨大,若对眼睛等人体柔弱部位抵近射击,足以致人伤残。

  所以笔者以为这类仿真枪具有高危害性,个人收藏、玩耍均不能成为买卖的正当理由。而且经过专家的鉴定发现,很多仿真枪,若经过私自改进,其杀伤力甚至远超国家标准。按照公安部最新颁布的《仿真枪的认定标准》,此类枪支应定义为可对人体具有致伤力的枪支,其危害性不可小觑。特别是当持有人以仿真枪械致人或动物伤残者,其显然负有难以推卸的法律责任,不能仅仅赔偿几百块钱就了事。日益增多的人为伤害小动物事件,理应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关注,尽快制定出相关法规,避免类似的事件再次发生。

(责任编辑:罗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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