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网瘾纳入精神病法律应先有对接
| 阮占江(北京 记者) |
2008年11月11日09:18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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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8日,由北京某医院制定的我国首个《网络成瘾临床诊断标准》在北京通过专家论证,网络成瘾被正式纳入精神病诊断范畴,引起了社会强烈反响。
精神病的诊断与界定,并不仅仅只是一个简单的医学病理概念,还关系到具体个人的民事、刑事等法律责任与权利的设置及变化。
按照我国现有民法与刑法等诸多法律法规的规定,患有精神病的人,不仅不是完全的民事主体,不能享受和普通正常人一样完整的民事权利;而且,患有精神分裂症的人犯罪也不用承担刑事法律责任。因此,在目前的法律法规的制度框架内,把网络成瘾纳入精神病诊治范畴,实际上已关系到了公民基本法律权利与义务的设置了。而依照我国立法法的规定,对于关系到公民基本法律权利与义务设置的问题,应由更高层次的国家立法部门来进行全国统一的立法规范。
因此,虽然《网络成瘾临床诊断标准》确实不乏积极的现实意义与时代价值,但作为一种直接关系到公民基本法律权利与义务变化的立法行为,就必须最大限度按照立法法的原则与精神严格依法行事。为此,建议有关方面更为谨慎。(转自新京报,版权所有,不得转载)
精神病的诊断与界定,并不仅仅只是一个简单的医学病理概念,还关系到具体个人的民事、刑事等法律责任与权利的设置及变化。
按照我国现有民法与刑法等诸多法律法规的规定,患有精神病的人,不仅不是完全的民事主体,不能享受和普通正常人一样完整的民事权利;而且,患有精神分裂症的人犯罪也不用承担刑事法律责任。因此,在目前的法律法规的制度框架内,把网络成瘾纳入精神病诊治范畴,实际上已关系到了公民基本法律权利与义务的设置了。而依照我国立法法的规定,对于关系到公民基本法律权利与义务设置的问题,应由更高层次的国家立法部门来进行全国统一的立法规范。
因此,虽然《网络成瘾临床诊断标准》确实不乏积极的现实意义与时代价值,但作为一种直接关系到公民基本法律权利与义务变化的立法行为,就必须最大限度按照立法法的原则与精神严格依法行事。为此,建议有关方面更为谨慎。(转自新京报,版权所有,不得转载)
(责任编辑:罗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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