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的一项调查显示,该市的城管队员中普遍存在着焦虑等心理问题,心理学教授认为这一人群是心理弱势群体。就此,城管部门正在制定一套心理援助系统。
城管队员中普遍存在着焦虑等心理问题,可能是个事实。由于法律地位的不确定性、执法对象的贫困和弱势、工作的巨大压力、社会对弱势群体的天然同情、公众对暴力的反感等,使城管处于一种尴尬的境地。其实,岂止城管,其他行业难道没有此类问题吗?特别是那些小商小贩,他们要在不合法与争生存的弦上走钢丝——既要躲避执法者的处罚,又要为生存找活干,他们难道没有心理问题吗?他们的心理负担一定更沉重。所以,把城管列为心理弱势群体,在笔者看来有点牵强。笔者对动用纳税人的钱去搞一套所谓的心理援助体系暂且保留意见。 但是,对类似城管这样的队伍进行培训和教育,却是必不可以少的。起码应该进行以下几方面的“心理援助”,如法律知识方面的教育、职责范围方面的教育、人道主义的教育、服务意识的教育等。
法律知识方面的教育当然最重要。城管队员手握执法权,他们最需要了解相关的法律,遵守法律。在一个提倡依法治国的国度,执法者不懂法或对法律理解不透,是很难胜任执法工作的。
还要进行职责范围方面的教育。公安人员有公安人员的职责,城管队员有城管队员的职责,不能因为自己是执法者,就可以超越职权,随意执法。比如公安干警不能参与经济纠纷案件,就是一种职责的限制。有的地方的警察,为了获取不当利益,把企业间的经济纠纷故意作为刑事案件办,实际上犯了超越权限的错误,严重的就属于渎职犯罪。城管的职责主要是管理城市的某些秩序,如果超越权限、乱抓人、乱罚款,也是不允许的。
此外,还不能放松人道主义的教育和服务意识的培养。中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核心就是以人为本。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最受人欢迎的理念之一。执法者对小商小贩管理、处罚时,既要从维护城市的正常秩序出发,严格执法,还要文明执法、规范执法。当发现执法对象生活确有困难,生计难以维持时,还应该想方设法帮助他们脱离困境。比如与相关部门协商、配合,帮助他们办理合法经营手续,为他们提供合法经营场所等。毕竟,他们目前还属于社会上的弱势群体,他们也在用自己的辛勤劳动为城市的发展作贡献。各地已经有了先例。如辽宁沈阳,城管队员实行亲民执法、文明执法,群众拥护,城市的面貌也日新月异。再比如杭州的一位城管队员,去世后前去悼念的竟有许多曾经被他处罚过和帮助过的小商小贩。
看一个社会的文明水平,在很大程度上要看政府对待民众的态度,看法治对公众的保护,看公权的合法使用,看老百姓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尊重和保护后对社会的良性回报。城管是政府的一个部门,他们的形象往往代表着政府的形象。因此,与其进行所谓的心理援助,不如明确职责、依法执法、善待群众、乐于服务,在工作中释放不该有的压力和负担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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