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话题:女司机遭劫后撞劫匪,犯罪?英雄?

2008年07月17日13:11  来源:人民网-观点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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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女司机在遭到抢劫后,驾车撞劫匪,在夺回被劫钱财的同时,也对劫匪的人身造成了伤害,甚至是死亡。近期广州发生的两起女司机遭劫驾车撞劫匪事件在网上掀起了轩然大波,虽然法律专业人士对此事是否造成“防卫过当”有不同理解,但网友几乎无一例外地支持女司机,甚至称其是巾帼英雄。你如何看待?欢迎参与我们的讨论。

>>>欢迎讨论

新闻调查    广州一女司机遭劫后撞飞三劫匪,致人一死一伤,你怎么看?
支持,属正当自救;
不支持,以暴易暴不可取;
我有更好建议,留言

    

 
留 言:
   
 
女司机遭劫驾车撞劫匪
女司机就是驾这辆车撞劫匪的

    “等司机从车上下来时,我们才发现原来是一个瘦瘦高高的女子!”7月1日傍晚7时左右,一群围观市民争先恐后地对记者说道。这些市民赞扬的女司机,20分钟前在顺德容桂南区一十字路口等绿灯时,被敲破车窗玻璃抢走了20万元,让人惊讶的是,这位女司机沉着应对,先是高速追赶迫使一名劫匪被摔下摩托车,之后再逆行撞倒第二名劫匪,当场夺回被抢的20万元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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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短短不到半个月,顺德又出现了一位被抢现金,继而开车勇撞劫匪的女司机!一位今年36岁左右姓龙的女司机,在顺德伦教鸡洲某社区自己车库门口开车出来后,被早已埋伏好的三名劫匪抢去1万多元现金。劫匪得手后迅速坐上一辆摩托车逃窜,没想到龙女士随即快速启动汽车追上,过程中劫匪一死一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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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卫过当”PK“追捕权”
劫匪的摩托车

女司机“防卫过当”?

    有人认为,按照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解释,很难说,女司机没有“防卫过当”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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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话要说

女司机有“追捕权”?

    顺德的苏用和律师表示:“我的观点是,容桂女司机与龙女士的案件性质一样,两名女司机都不用承担刑事责任,但民事责任很难说,毕竟龙女士的行为导致一名劫匪死亡。”

    “在经过对现行法律的研究后,我们发现女司机其实享有‘追捕权’,当公民的正当财产受到侵犯时,他完全有权利去实施追捕,将自己的财产夺回。而在这一过程中,关键看女司机的目的是什么?很显然,她是要夺回自己的财产,而不是主观去撞死劫匪,从这点上看,她无须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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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话要说

网友力挺女司机:称其巾帼英雄

    在此次事件中,女司机被普遍封为“巾帼英雄”,其中一位还希望将其推选为“广东十大女杰”,而来自吉林省ID为“飞逝的流星”则将这位女司机比喻为“现代花木兰”——“古代有个‘花木兰’,现代有个‘女司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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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友 IP:121.9.244.★] 这个问题,我认为,女司机的行为应该得到弘扬。法律上是讲动机的,如果为了维护自己不受伤害而进行的斗争,法律如果要对此进行惩罚的话,那正义还能维持多久?

    [网友 IP:218.61.8.★] 我支持女司机的这种做法,姑且不说劫匪的做法已经危及到司机的生命及一家的生活所指,我们设想一下,当女司机一家冻饿街头甚至命在旦夕,三个劫匪会去以生命偿还吗?以暴制暴是不可取,那么女司机怎样才能保住自己的财物不受损失呢?怎样去掌握这个尺度?是否应该再受到有可能危及生命的第二次伤害?

>>>我有话要说

如何理性看待女司机驾车撞劫匪

无论司机多么正义,都没有资格剥夺一个人的生命

    人们常说“人不犯我,我不犯人。人若犯我,我必犯人。”但站在法律的角度,无论司机多么正义在胸,都没有资格剥夺一个人的生命。举头三尺是法律星空,司机以“极端”方式对待劫匪,明显不妥。但是,与其剖析女司机为何违法,不如追问女司机为何会做出触碰法律底线的行为;与其指责女司机追匪时不考虑身旁他人安全,不如思索为何会上演这生死时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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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话要说

面对突发性伤害,司机只能采取非制度化自救

    诚然,某些专家强调还是有一定道理,追捕的目标应该是财产而不是贼。例如在抢回财产之后,应该避免和劫匪发生争斗。驾车撞到劫匪,已经可以取回财产,不应该对匪贼施加任何伤害,应该对其做好保护措施——这一点无可厚非,但是作为一个弱女子,她如何在情况危急时,做到既不伤害劫匪又能保护财产这恰到好处的两全其美?她有佐罗的身手,霍元甲的功夫?没有,她仅仅是一个普通市民,而在面对这样的突发性伤害,她也只能采取非制度化自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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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话要说

不鼓励这种行为

    受害女司机开车撞死歹徒的行为接连发生,与公共安全不能得到有效保障很有关系。但我又必须承认,这样的正当防卫有一定的危险性,所以我也认为法院不应去鼓励类似行为,龙女士对待劫匪之死,或许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但也仅止于承担丧葬费而已,至于受伤的劫匪,就让他自掏腰包治疗,然后去坐牢喝稀饭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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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话要说

留 言:
   

(责任编辑:罗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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