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日报:“最牛”行政回复凸显谁的尴尬
| 马龙生 |
2008年06月11日08:33 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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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新区周家渡街道网上信访中心处理答复的一份正式回复函,被网民称为“最牛”行政回复(6月10日《上海法制报》)。
所涉事件为:东明小区原本规划许可中的老年活动室等公共建筑配套设施,变成了商业主体。业主上访,与此事有利益关系的周家渡街道行政回复。
纵观此案,最根本的焦点在于对“公建”的理解上。街道办事处认为,小区的配套公共建筑,支配权应该是以公共服务为职责的基层政府;而业主们的理解是小区全体业主公用的“公”,业主才有支配权。《物权法》有规定:“建筑规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因此,东明小区的公共建筑配套设施都是广大小业主的私有财产,所谓“开发商与街道签订移交无偿使用协议”,已构成对业主物权的侵权,应属无效。但街道办事处敢“牛”,是因为他们看透了普通民众所依靠的《物权法》,距离真正的“落地”还有很远――上访信被转回到我这里处理;到行政效能投诉中心投诉,你也得不到什么结果;就算到法院告,法院也未必会受理。街道办事处与业主本该是一种平等的主体关系,如今却成了街道办事处怎么牛都不过分的“一头官司”。
最牛行政回复,凸显了《物权法》在解决业主物权问题上的泛化与虚化现状。此案中业主以“膏药贴”的形式不懈争取,我以为不仅体现了可贵的权利意识,也是一种宝贵的信息资源,立法及执法机关应该对此有积极的回应并采取相应措施。
所涉事件为:东明小区原本规划许可中的老年活动室等公共建筑配套设施,变成了商业主体。业主上访,与此事有利益关系的周家渡街道行政回复。
纵观此案,最根本的焦点在于对“公建”的理解上。街道办事处认为,小区的配套公共建筑,支配权应该是以公共服务为职责的基层政府;而业主们的理解是小区全体业主公用的“公”,业主才有支配权。《物权法》有规定:“建筑规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因此,东明小区的公共建筑配套设施都是广大小业主的私有财产,所谓“开发商与街道签订移交无偿使用协议”,已构成对业主物权的侵权,应属无效。但街道办事处敢“牛”,是因为他们看透了普通民众所依靠的《物权法》,距离真正的“落地”还有很远――上访信被转回到我这里处理;到行政效能投诉中心投诉,你也得不到什么结果;就算到法院告,法院也未必会受理。街道办事处与业主本该是一种平等的主体关系,如今却成了街道办事处怎么牛都不过分的“一头官司”。
最牛行政回复,凸显了《物权法》在解决业主物权问题上的泛化与虚化现状。此案中业主以“膏药贴”的形式不懈争取,我以为不仅体现了可贵的权利意识,也是一种宝贵的信息资源,立法及执法机关应该对此有积极的回应并采取相应措施。
(责任编辑:徐连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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