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日报:校舍建筑标准该用法制来约束
| 李公明 州美院教授 |
2008年05月26日09:10 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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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举国救灾、普天同哀的日子中,我们不能只是让悲怆和焦虑淹没心灵;我们深知前面的路还很长、很艰辛——有多少病残之躯需要治愈、多少孤苦无告的心灵需要抚慰、多少坍塌的家园有待重建!我们在内心释放悲悯创痛之情的同时,更应不忘唤醒坚强的勇气和理性的精神,以生之坚强与社会之进步告慰逝者、造福后人。
随着抗震救灾工作的深入进展,原来的社会管理制度以及相关法律的软肋开始呈现,法制建设的重要性迫在眉睫。
例如,在这次巨大的灾难中,除了人员伤亡外,建筑物的倒塌损毁是最直接、最重大的经济损失。之前,媒体报道中有法律专家认为,根据现行法律,借贷关系不会因自然灾害而自动结束。近日,银监会紧急通知,要求各银行对受灾企业和个人债务及时按“商业原则”核销。银监会的通知显然让灾区群众吃了粒“定心丸”。但特殊灾害中被损毁物权如何处置等问题上的法律盲区,应该引起相关立法部门的重视。
又比如,这次受灾损毁的建筑物中最受关注的是学校的校舍。《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六条规定:“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但是,其中的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并没有明确的说明。即使在现行民用建筑标准中列有学校校舍的相关标准,但能否具有法律约束效力和监控可能,都亟待引起关注。
近日云南省加强校舍抗震工作的管理,采取排查隐患、拆除危房等措施保障学校的安全,这都是很值得赞扬的做法。假如在《教育法》的“学校建设”条文中明确指定所适用的建筑法规,以此作为审批、监督和验收校舍工程的法律依据,将会使保障校舍安全的工作落到实处。
还有,在这次全民动员、举国救灾的过程中,民间机构如何与政府部门在接受社会捐赠的问题上达成良好的互动关系,也值得思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公布的《救灾捐赠管理办法》规定,救灾捐赠受赠人包括:(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及其委托的社会捐助接收机构;(二)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具有救灾宗旨的公益性民间组织;(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组织。但在现实情况中,除了第一条以外,其余两条的存在与运作是远不够明晰的。很多民间组织实际上不知道自己是否具有合法的募捐资格,民政部门与民间组织的沟通也不够全面、深入,致使民间的救灾捐赠活动难以顺畅开展。实际上,随着我国社会转型的不断深化,全球化趋势对于我国慈善事业和机构的发展推动的影响不断加大,民间机构和组织已成为社会救灾工作的重要力量,其法律地位、权利、义务等相应规定应该尽早确立。
抗震救灾工作实质上是在非常状态下对一个社会的救治与重建,所涉及到的难题之多、覆盖领域之广无法胜数。在这里,既有对国家伦理、技术力量和民情舆论的考验,同是更充满了对于社会与人性管理的根本枢纽——法制建设的考验。要让法制建设在救援与重建中不断完善,脚踏实地地提升我们的政治文明与法制建设水平。
随着抗震救灾工作的深入进展,原来的社会管理制度以及相关法律的软肋开始呈现,法制建设的重要性迫在眉睫。
例如,在这次巨大的灾难中,除了人员伤亡外,建筑物的倒塌损毁是最直接、最重大的经济损失。之前,媒体报道中有法律专家认为,根据现行法律,借贷关系不会因自然灾害而自动结束。近日,银监会紧急通知,要求各银行对受灾企业和个人债务及时按“商业原则”核销。银监会的通知显然让灾区群众吃了粒“定心丸”。但特殊灾害中被损毁物权如何处置等问题上的法律盲区,应该引起相关立法部门的重视。
又比如,这次受灾损毁的建筑物中最受关注的是学校的校舍。《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六条规定:“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但是,其中的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并没有明确的说明。即使在现行民用建筑标准中列有学校校舍的相关标准,但能否具有法律约束效力和监控可能,都亟待引起关注。
近日云南省加强校舍抗震工作的管理,采取排查隐患、拆除危房等措施保障学校的安全,这都是很值得赞扬的做法。假如在《教育法》的“学校建设”条文中明确指定所适用的建筑法规,以此作为审批、监督和验收校舍工程的法律依据,将会使保障校舍安全的工作落到实处。
还有,在这次全民动员、举国救灾的过程中,民间机构如何与政府部门在接受社会捐赠的问题上达成良好的互动关系,也值得思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公布的《救灾捐赠管理办法》规定,救灾捐赠受赠人包括:(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及其委托的社会捐助接收机构;(二)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具有救灾宗旨的公益性民间组织;(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组织。但在现实情况中,除了第一条以外,其余两条的存在与运作是远不够明晰的。很多民间组织实际上不知道自己是否具有合法的募捐资格,民政部门与民间组织的沟通也不够全面、深入,致使民间的救灾捐赠活动难以顺畅开展。实际上,随着我国社会转型的不断深化,全球化趋势对于我国慈善事业和机构的发展推动的影响不断加大,民间机构和组织已成为社会救灾工作的重要力量,其法律地位、权利、义务等相应规定应该尽早确立。
抗震救灾工作实质上是在非常状态下对一个社会的救治与重建,所涉及到的难题之多、覆盖领域之广无法胜数。在这里,既有对国家伦理、技术力量和民情舆论的考验,同是更充满了对于社会与人性管理的根本枢纽——法制建设的考验。要让法制建设在救援与重建中不断完善,脚踏实地地提升我们的政治文明与法制建设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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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徐连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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