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时评:“民间立法”与“专家立法”自由竞争?
| 刘以宾 |
2008年04月21日00:07 来源:人民网―观点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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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商报》报道:日前河南省洛阳市政府在媒体上发布消息,决定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委托社会力量起草《洛阳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的草案代拟稿,洛阳市行政区域内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律师事务所以及法律专家、教育工作者,均可以单位名义投标起草 。这是继郑州之后,河南省又一个尝试“民间立法”的城市。
仔细想来,“民间立法”一说也许并不严谨。立法是一系列的过程,按照中国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立法程序包括法律案的提出、审议、通过、公布生效等等,拟定、提出草案仅仅是第一步,还谈不上真正的“立”。不过,相对于目前“法学家法”色彩浓重的专家拟草案,民间拟草案确实具有了更鲜明的大众色彩和民主色彩。
从理论上说,全体公民都拥有参与立法的权力。“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一直是我党的光荣传统和基本方法;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但是从近些年的立法实践看,从全体公民拥有立法权到全体公民实质性地、有效地参与立法,二者之间还有很大很大的距离。完全可以描绘出这样一幅美好的社会图景:在一个真正的民主社会、公民社会和公平得到最大程度体现的现代社会里,凡涉及全体公民利益、公共秩序的法律,都是全体公民共同意志以及机会均等地表达各自意志的产物;凡是涉及部分公民利益、某领域秩序的法律,也是利益相关者共同利益以及机会均等地表达各自意志的产物。至于全体公民如何参与立法,如何表达意志,例如是“代议制”还是“全民公决”,只要持有如此理念,肯定能找到相对科学、合理的方式、方法。
然而,现实往往与理想存在程度不等的差距。例如,公职人员的物质待遇以及如何在公务中花钱,按说就应该通过全民参与的方式立法并依法运行,因为这事儿与全体公民的利益密切相关。谁都知道,政府所有财政收入均来源于纳税人直接贡献和其他公民的间接贡献,故财政资金的所有权、支配权都应属于全体公民。然而在一些具体问题上,比如官员配什么样的车、公务车改革后不同级别的官员应该拿多少钱的交通补贴费等等,却基本上是地方政府自己给自己“立法”,老百姓并无权参与,甚至连知情权都无法保证;在很多直接涉及公共事业、公益设施、社会保障等事项的立法中,往往也是利益集团意志明显大于民众意志,某些价格听证会甚至变成“走过场”。
鉴于上述分析,河南洛阳的“民间立法”尝试其意义是多方面的,而且是深远的。正如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律师杜鹏所说,采取招标方式进行法规草案的起草,能集思广益,能体现更多民众的诉求,还体现了立法的民主性。民间人士更贴近社会、更了解社情、民情,由他们起草的法案往往也更符合客观实际、更具可操作性;群众的智慧是无限的,单个的民间人士其智商或许高不过专家、权威,而无数个民间认识智慧的集合,一定会高于专家、权威;假如把当前常常采取的专家拟法案视为“独家经营”,那么民间拟法案就可被视为“自由竞争”,而健全秩序下市场的自由竞争、充分竞争更能提升质量、提高效率是一条浅显的经济学常识,同样也可应用于立法上。“民间立法”更重要而深远的意义在于,它是在彰显一种理念、一种社会文化:既然每个公民尤其有能力和条件的人都可以参与立法,都可以为民主法制建设作一份贡献,那么,人人首先都应该关注立法、关心法治;既然人人都变得关注立法、关心法治,那么,人人都会于自觉和不自觉间增强公民意识、遵纪守法意识。至于真正意义上的“民间立法”或曰全面参与立法,有待探索的东西还很多、很多。
仔细想来,“民间立法”一说也许并不严谨。立法是一系列的过程,按照中国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立法程序包括法律案的提出、审议、通过、公布生效等等,拟定、提出草案仅仅是第一步,还谈不上真正的“立”。不过,相对于目前“法学家法”色彩浓重的专家拟草案,民间拟草案确实具有了更鲜明的大众色彩和民主色彩。
从理论上说,全体公民都拥有参与立法的权力。“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一直是我党的光荣传统和基本方法;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但是从近些年的立法实践看,从全体公民拥有立法权到全体公民实质性地、有效地参与立法,二者之间还有很大很大的距离。完全可以描绘出这样一幅美好的社会图景:在一个真正的民主社会、公民社会和公平得到最大程度体现的现代社会里,凡涉及全体公民利益、公共秩序的法律,都是全体公民共同意志以及机会均等地表达各自意志的产物;凡是涉及部分公民利益、某领域秩序的法律,也是利益相关者共同利益以及机会均等地表达各自意志的产物。至于全体公民如何参与立法,如何表达意志,例如是“代议制”还是“全民公决”,只要持有如此理念,肯定能找到相对科学、合理的方式、方法。
然而,现实往往与理想存在程度不等的差距。例如,公职人员的物质待遇以及如何在公务中花钱,按说就应该通过全民参与的方式立法并依法运行,因为这事儿与全体公民的利益密切相关。谁都知道,政府所有财政收入均来源于纳税人直接贡献和其他公民的间接贡献,故财政资金的所有权、支配权都应属于全体公民。然而在一些具体问题上,比如官员配什么样的车、公务车改革后不同级别的官员应该拿多少钱的交通补贴费等等,却基本上是地方政府自己给自己“立法”,老百姓并无权参与,甚至连知情权都无法保证;在很多直接涉及公共事业、公益设施、社会保障等事项的立法中,往往也是利益集团意志明显大于民众意志,某些价格听证会甚至变成“走过场”。
鉴于上述分析,河南洛阳的“民间立法”尝试其意义是多方面的,而且是深远的。正如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律师杜鹏所说,采取招标方式进行法规草案的起草,能集思广益,能体现更多民众的诉求,还体现了立法的民主性。民间人士更贴近社会、更了解社情、民情,由他们起草的法案往往也更符合客观实际、更具可操作性;群众的智慧是无限的,单个的民间人士其智商或许高不过专家、权威,而无数个民间认识智慧的集合,一定会高于专家、权威;假如把当前常常采取的专家拟法案视为“独家经营”,那么民间拟法案就可被视为“自由竞争”,而健全秩序下市场的自由竞争、充分竞争更能提升质量、提高效率是一条浅显的经济学常识,同样也可应用于立法上。“民间立法”更重要而深远的意义在于,它是在彰显一种理念、一种社会文化:既然每个公民尤其有能力和条件的人都可以参与立法,都可以为民主法制建设作一份贡献,那么,人人首先都应该关注立法、关心法治;既然人人都变得关注立法、关心法治,那么,人人都会于自觉和不自觉间增强公民意识、遵纪守法意识。至于真正意义上的“民间立法”或曰全面参与立法,有待探索的东西还很多、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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