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振龙:一个女官员“复出”为啥如此引人注目
| 网友:司振龙 |
2008年04月14日16:24 来源:人民网—观点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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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7月,因任职广胜寺镇党委书记期间对黑砖窑事件负有领导责任,刚刚担任临汾市尧都区副区长两个多月的段春霞受到了党内严重警告和撤销行政职务处分。然而,段春霞被撤职还不到一年,又在未经公示的情况下,突然于今年3月被尧都区任命为区长助理。消息传出,舆论一片哗然。(4月14日《华商报》)
有人说,这难道是官官相卫,如若不然,“受到了撤销行政职务处分”怎能“负责工程仍配专车”,并在不到一年的时间内有惊无险地重回“正科级”,同人等纷纷弹冠相庆?
但此事件恐怕不是“官官相卫”四个字所能概括的,至少,公民社会不该有供其滋生的土壤。从一开始,那位女官员便“不是一个人在战斗”,这是相卫的层面,换句话说,她虽被法律处罚却并未曾被行政权力群体抛弃,那么,笔者要问的是:在法治社会的语境下官官何以能相卫?即恶性行政权力与法孰大孰小的问题,这才是要害所在。
就该事件而言,法律可谓是颜面扫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但显然,法律条文对段某来说是失效的,或者说对包庇她的某些行政权力群体而言是无效的,恶性的行政权力机构俨然成了法律无法穿透的堡垒。而当行政机关公然成为执法的绊脚石,违法的主力军,其后果的恶劣性可想而知。
在此意义上重新审视那起耸人听闻的黑砖窑事件,我们可以看到某种必然性:一旦行政权力恶化,形成了权大于法以致“无法”的局面,自然就会出现暗无天日的“无天”,多么无耻荒唐的事情都会“合乎情理”地发生。就其本质来说,段某非法复出与黑砖窑并无二致,二者植根于恶性权力土壤而“同病相怜”,段某的非法复出或许只是一朵不起眼的“恶之花”,但同样植根于这土壤,疯狂孕育着的很有可能是下一个黑砖窑,或者更甚。
如果不是与影响极为恶劣的黑砖窑事件藕断丝连,我想,即使那位落马官员提前复出,恐怕也不至于如此轰动:处而不罚,撤而不销,一处烂了“摊子”,异地再赴任的事情还有多少?其轰动性,无疑为我们提供了一个需要警醒的隐喻:恶权大于法?当真如此,对公众而言,这个隐喻再糟糕不过。
相关新闻:
山西黑窑工案被撤女官员突然复出 仍配专车
有人说,这难道是官官相卫,如若不然,“受到了撤销行政职务处分”怎能“负责工程仍配专车”,并在不到一年的时间内有惊无险地重回“正科级”,同人等纷纷弹冠相庆?
但此事件恐怕不是“官官相卫”四个字所能概括的,至少,公民社会不该有供其滋生的土壤。从一开始,那位女官员便“不是一个人在战斗”,这是相卫的层面,换句话说,她虽被法律处罚却并未曾被行政权力群体抛弃,那么,笔者要问的是:在法治社会的语境下官官何以能相卫?即恶性行政权力与法孰大孰小的问题,这才是要害所在。
就该事件而言,法律可谓是颜面扫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但显然,法律条文对段某来说是失效的,或者说对包庇她的某些行政权力群体而言是无效的,恶性的行政权力机构俨然成了法律无法穿透的堡垒。而当行政机关公然成为执法的绊脚石,违法的主力军,其后果的恶劣性可想而知。
在此意义上重新审视那起耸人听闻的黑砖窑事件,我们可以看到某种必然性:一旦行政权力恶化,形成了权大于法以致“无法”的局面,自然就会出现暗无天日的“无天”,多么无耻荒唐的事情都会“合乎情理”地发生。就其本质来说,段某非法复出与黑砖窑并无二致,二者植根于恶性权力土壤而“同病相怜”,段某的非法复出或许只是一朵不起眼的“恶之花”,但同样植根于这土壤,疯狂孕育着的很有可能是下一个黑砖窑,或者更甚。
如果不是与影响极为恶劣的黑砖窑事件藕断丝连,我想,即使那位落马官员提前复出,恐怕也不至于如此轰动:处而不罚,撤而不销,一处烂了“摊子”,异地再赴任的事情还有多少?其轰动性,无疑为我们提供了一个需要警醒的隐喻:恶权大于法?当真如此,对公众而言,这个隐喻再糟糕不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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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齐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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