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早报:“小姑娘”悲剧何以一再出现?

早报资深编辑 吴晓波 

2008年03月27日08:41  来源:文新传媒—东方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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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周,一个绰号为“小姑娘”的女子被一审判处死刑———经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杜益敏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这是一个公众以及媒体已经听了很多遍的违法集资故事,在过去二十多年里,它一再地在中国沿海一带上演。1965年出生的杜益敏,被捕前是原浙江溢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她多年在丽水市经营着一间美容店,因出生于上海,因此被当地人呼为“小姑娘”。“小姑娘”从2003年起开始从事地下融资生意,据公诉方计算,到2006年7月,非法集资额高达7亿元。

  杜案情节让人十分自然地联想起另外一个浙江“小姑娘”。2007年4月,在浙江省东阳市,一个出生于1981年、名叫吴英的女子因几乎同样的罪行被捕,据2007年9月出具的起诉意见书显示,吴英共有两个罪名,其一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案金额为9亿元;另一个罪名是合同诈骗,涉案金额为1亿多元。若再远一点,则让人想起二十多年前的又一个“小姑娘”。1986年,浙江省温州市爆发民间“抬会”(“抬会”是浙江南部对民间融资活动的一种称呼)崩盘的恶性事件,一个名叫郑乐芬的33岁女子成为“首犯”,她因吸纳6200万元,被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投机倒把罪判决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郑案在当年便引起很大争议,最终在1991年9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浙江省最高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定,维持以投机倒把罪判决郑氏死刑,立即执行。

  自1980年代中后期起,中国沿海各地的民间金融活动从来就没有停止过。对于这种民间的非正规资金借贷活动,国家一方面严厉禁止,另一方面却又对如何加大私人企业的金融服务束手无策。

  正如众多法律和经济学界人士所观察到的,在金融市场发达的国家,企业进行非法集资的情况是非常少见的,在我国却是屡禁不止,金融体系结构的不合理是一个不容忽视的主要原因。在我国以四大国有控股商业银行为主的金融信贷体系中,由于受诸多历史和体制因素的影响,对国有企业一直给予积极的信贷支持。而对民营企业,尤其是民营的中小企业,银行在审发贷款时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信贷顾虑”。诸多“小姑娘”悲剧的一再出现,正是这种时代背景下发生的制度性悲剧。

  自2007年以来,中国的金融秩序再陷进退维谷的摇摆境地,一方面是人民币流动性过剩,另一方面则是银根的持续紧缩,民间资金饥渴已成公开的现实,从去年秋季以来,沿海一带的地下民间借贷就十分活跃,其常见月息基本都在2分以上———也就是年息24%到30%左右。而据《现代金报》近日报道:在如今信贷适度从紧的大背景下,民间拆借活动空前活跃,宁波的民间拆借利率屡创历史新高。“我就曾经借过30万元的高利贷,5分利,就借了10天。”鄞州一家从事装饰品半成品加工业务的企业主张伟告诉记者。5分利是什么概念?月利是5%,年利率算起来是60%,已经远远超过当前法定的1年期贷款利率7.47%的4倍,已经是高利贷行为。

  据当地媒体披露,在杜案庭审中,控辩双方最大的争议点在于,杜益敏到底是“集资诈骗”还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在量刑上,“集资诈骗”情节严重可以判处死刑,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情节严重的一般为三到十年。这一情节与当年的郑乐芬一案也有相似之处。在对郑案的认定中,有律师认为,“抬会”本身是一个骗局,郑氏主观上是以非法占有会员的钱财为目的,应定性为诈骗罪,以此论刑,郑氏罪不当死。而法院则认为,被告之罪重点是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应定投机倒把罪(该罪名已在1996年被取消),根据情节,可处极刑。这些争议迄今在中国法律界尚无明确的界定。

  对已经涌动了二十多年的民间金融活动是“遏制”还是“引导”,对其行为如何进行法律上的罪刑认定,是中央政府、法律界及经济界都要认真思考和面对的课题。在这样的前提下,人命实在可悯,剥夺无可复回,“小姑娘”或可不杀乎?

(责任编辑:齐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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