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时评:垃圾短信 为何想给谁看,就能给谁看!
| 马龙生 |
2008年03月21日00:14 来源:人民网—观点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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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有5亿多手机用户,其中2亿多手机用户的姓名、手机号、职业、住址、收入高低甚至消费偏向都被掌握在短信群发业务公司之一――分众传媒旗下子公司分众无线手中。据权威透露,这家公司的短信广告“想给谁看,就给谁看”,做到了“指哪儿打哪儿”。其中仅郑州分众无线传媒技术有限公司的短信日发送量就达2亿条。
广告垃圾骚扰手机用户的事,相信相当多的朋友都遇到过,而且近年来有变本加厉的感觉。春节前,笔者家人到工商局办了一个营业执照,第二天就接到了询问是否需要“代记帐”的广告电话。很显然,电话被办照部门泄露了出去。可是,“很显然”不等于就是问责的证据。正像有律师指出的那样,办照机关虽然掌握着大量的个人信息,但别人知晓这种信息的渠道是多种的。如果不能证明泄露渠道的唯一性,就很难在法律层面上维护自己这一权利。为什么让人不寒而栗的信息外泄如此猖獗?恰恰在于商务承诺、法律法规、行业规范上还存在着太多的侵权盲点,各管理环节之间存在着太多的衔接漏洞。那么,侵权盲点与衔接漏洞又体现在哪些方面呢?
一是现有法规对垃圾信息的防范责任还不明确。客户的信息资料之所以被层层倒卖,关键在于这些信息能让一些商家有利可图。而打击这样的活动,比较有效的策略还是要放在遏制垃圾信息传播、切断其利益链上。目前,在法律不完善的情况下,运营商针对垃圾短信采取了一些措施,包括建立了客户投诉机制;针对查实的服务提供商(SP)发送垃圾短信进行严肃处理等。但是这些措施,很大程度上还建立在“良心”的层面上,行为动力没有保障。
二是在利益等多重因素的影响下,防范技术难有突破。对“点对点”信息进行监控缺乏法律依据,这确实不假。但是其中也存在着如何理解“点对点”的问题。一个号码对另一个号码发信息,可以认为是“点对点”;一个群发器或一个基站对数万个手机号码同时发信息的“一点对多点”,还能算是“点对点”吗?如果回答是否定的,那么给群发信息设置一个“门槛”,在技术上真的很难吗?如果用户真的可以通过录音等方式举报广告骚扰电话,封掉骚扰号码又能震慑多少机主?但是谁也不难理解,通讯产品的开发,往往只从经济角度考虑降低成本,扩大市场份额,谁又会从社会安全的角度,来考虑信息过滤、发送限制等技术的研发呢?在我看来,防范垃圾信息这样的事,法律做出规定未必很难,难的恐怕还是即使有了法律,运营商为了商业利益也不肯下手。
三是在打击传播垃圾信息上形不成合力。购买手机卡实名注册,这是法规早有规定的,但是商家为了促销,很少真正实施,为追查违法短信的源头制造了很大困难。群发信息是否应该设置“门槛”,更是事关行业、地方的利益最大化与责任最小化问题,因此,治理中的不统一、不合作,导致治理效果大打折扣,也就不足为奇了。
百姓对垃圾短信的态度,由过去的“很烦很无奈”,到现在升级为“很怕很震惊”,暴露出相关公共服务存在的巨大欠缺。对此,有关部门不能总是无所作为。而应该在态度积极的前提下,针对违法短信的存在基础,有效整合社会资源,通过法律规范与行业自律相结合,把治理工作真正做实。
广告垃圾骚扰手机用户的事,相信相当多的朋友都遇到过,而且近年来有变本加厉的感觉。春节前,笔者家人到工商局办了一个营业执照,第二天就接到了询问是否需要“代记帐”的广告电话。很显然,电话被办照部门泄露了出去。可是,“很显然”不等于就是问责的证据。正像有律师指出的那样,办照机关虽然掌握着大量的个人信息,但别人知晓这种信息的渠道是多种的。如果不能证明泄露渠道的唯一性,就很难在法律层面上维护自己这一权利。为什么让人不寒而栗的信息外泄如此猖獗?恰恰在于商务承诺、法律法规、行业规范上还存在着太多的侵权盲点,各管理环节之间存在着太多的衔接漏洞。那么,侵权盲点与衔接漏洞又体现在哪些方面呢?
一是现有法规对垃圾信息的防范责任还不明确。客户的信息资料之所以被层层倒卖,关键在于这些信息能让一些商家有利可图。而打击这样的活动,比较有效的策略还是要放在遏制垃圾信息传播、切断其利益链上。目前,在法律不完善的情况下,运营商针对垃圾短信采取了一些措施,包括建立了客户投诉机制;针对查实的服务提供商(SP)发送垃圾短信进行严肃处理等。但是这些措施,很大程度上还建立在“良心”的层面上,行为动力没有保障。
二是在利益等多重因素的影响下,防范技术难有突破。对“点对点”信息进行监控缺乏法律依据,这确实不假。但是其中也存在着如何理解“点对点”的问题。一个号码对另一个号码发信息,可以认为是“点对点”;一个群发器或一个基站对数万个手机号码同时发信息的“一点对多点”,还能算是“点对点”吗?如果回答是否定的,那么给群发信息设置一个“门槛”,在技术上真的很难吗?如果用户真的可以通过录音等方式举报广告骚扰电话,封掉骚扰号码又能震慑多少机主?但是谁也不难理解,通讯产品的开发,往往只从经济角度考虑降低成本,扩大市场份额,谁又会从社会安全的角度,来考虑信息过滤、发送限制等技术的研发呢?在我看来,防范垃圾信息这样的事,法律做出规定未必很难,难的恐怕还是即使有了法律,运营商为了商业利益也不肯下手。
三是在打击传播垃圾信息上形不成合力。购买手机卡实名注册,这是法规早有规定的,但是商家为了促销,很少真正实施,为追查违法短信的源头制造了很大困难。群发信息是否应该设置“门槛”,更是事关行业、地方的利益最大化与责任最小化问题,因此,治理中的不统一、不合作,导致治理效果大打折扣,也就不足为奇了。
百姓对垃圾短信的态度,由过去的“很烦很无奈”,到现在升级为“很怕很震惊”,暴露出相关公共服务存在的巨大欠缺。对此,有关部门不能总是无所作为。而应该在态度积极的前提下,针对违法短信的存在基础,有效整合社会资源,通过法律规范与行业自律相结合,把治理工作真正做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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