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时评:一起荒唐案!法官如此“弄权”?
王比学
2007年06月27日00:15 来源:人民网—观点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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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国青年报报道,湖南衡阳市衡南县人民法院一名副院长和一名法庭庭长2005年4月伙同他人,明目张胆违法放高利贷,牟取暴利,一年之后,当借款方还不清本金及利息时,利用自己的权力为自己的贷款“护航”,采取重新出具借据等手段,虚假变更债权主体诉至所在法院,利用审判权、执行权,枉法裁判、违法执行,以执行法院判决的名义将借款方的账户冻结。目前,这两名法官已被纪检监察部门查处,并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当地检察机关已经介入。
这起案件有条很清晰的脉络,即法官利用手中职权,主动设计“圈钱”的方案:放高利贷借款;约定管辖的法院;伪造、更改借贷双方的关系;指使他人替代起诉;伪造证据、枉法裁判。
大千世界真是无奇不有!以前我们只是看到报道有法官在办案过程中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像衡南法院两法官这样通过审理自己当原告的案件来保护自己非法所得的案件,很是罕见。
法官的审判权被寻租到了如此地步,竟敢用手中的审判权,枉法裁判,为我所用。法律还有没有尊严,法院判决还有没有严肃性?如果法官可以这样,那是不是意味着警察持有枪就可以随便朝自己的仇人开枪呢?
这起荒唐的案件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其一、任何人放高利贷都属于违法行为,国家工作人员当然也不例外。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规定,民间个人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属于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货币资金,禁止吸收他人资金转手放款。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
本案中两法官提出的利息已近银行贷款利率的20倍,从中国人民银行的这个规定来看,两法官的借贷行为显然是放高利贷,明显违法。
其二、利用权力制造案件并且强制执行是错上加错。放高利贷本已违法,这两法官还利用伪造、更改借贷双方的关系的方式,指使他人替代起诉,制造案件,这更是错上加错。
审判权是国家权力机关赋予法院行使的一项重要的国家公权力,法官只有依法公开、公正、正确地行使这份权力,才能体现法律的权威。审判权这种公权力一旦被私化,造成的后果将十分恶劣。
在这两法官的眼中,审判权就是自己的私权,想怎么用就怎么用,“我自己来做自己的法官,自己来判自己的案。”
我国刑法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徇私枉法,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情节严重或者致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定为渎职罪。比照刑法的规定,这两法官的行为已涉嫌渎职犯罪。
其三、法官没有得到有效的监督。
报道称,此案是因为两名法官要钱急切,威胁借债人说:如果事情办不成,就要让他过不了年,“连家门都给你封掉!”借债人被逼急了才四处举报、告状,如此情况下,案件才浮出水面。
假如,借款方没有举报,这两法官也许现在还逍遥法外? 这就牵涉到一个问题,我们对法官的监督在哪?难道对法官的监督只有依靠公民举报这一手段吗?这个问题必须引起相关部门的注意。
法官是司法公正和社会公正的最后守护者,其道德素质和业务素质都直接影响老百姓对法律的看法,但愿这样的荒唐事不要再在全民普法都20多年的今天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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