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评:公民的个人隐私怎能被随意出卖!
| 苑广阔 |
2008年03月17日09:35 来源: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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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5日,中央电视台第18次举办“3·15晚会”。晚会最引人关注的重点节目是记者关于手机垃圾短信的调查。从调查情况来看,几乎所有的手机用户都收到过垃圾信息。这些垃圾信息的背后,是一个巨大的产业链,被肆意贩卖的正是手机用户的个人隐私。(3月16日《成都商报》)
对于绝大多数人来说,收到手机垃圾信息后,在删除的同时无非是皱皱眉头,嘟囔一声了事,而对于少数人来说,可能就会被垃圾短信所传递的信息所蒙蔽和欺骗,为此付出不菲的代价。不管当事人是一删了之还是上当受骗,都很少有人去问问这些垃圾短信是谁发到自己的手机上的?自己的手机号码别人又是怎么知道的?因为你问了也是白问,没有人会告诉你,更没有人会为你的损失买单。
于是,在我们一无所知的情况下,有些人却在靠着我们的个人隐私大发横财,给我们带来的只有无尽的麻烦和各种安全隐患。这到底是信息时代我们必须付出的代价,还是有人钻了信息时代的空子,把自己的利益建立在了别人的痛苦之上?现在来看,后者的可能性要远远大于前者。
我们上银行办理银行卡、信用卡以及贷款等等,自己的个人信息几乎都要无条件的登记在册;我们去开发商那里买房子,姓名、年龄、电话以及工作单位、家庭住址,也要无一遗漏对开放商和盘托出。按照道理和法律,这些信息只能由和我们发生业务关系的当事方自己掌握,绝对不能泄露,但现实情况却是,他们为了或多或少的利益,很容易地就会把我们出卖了。我们的个人隐私,成了少数人卖钱的资源,进而又成为一些人谋财的工具,只有我们是唯一的受害者。
所以,要杜绝垃圾短信,保护个人隐私,最根本的办法就是从源头上入手,防止我们的个人信息被出卖,被无序地流入社会。在这方面,并非是无法可依,以手机号码泄露为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条明确规定: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但问问那些移动通信运营商,我们的手机号码以及附着在手机号码后的各种个人信息,到底是如何流入社会,甚至为不法分子所掌握的?他们难道一点责任都没有吗?
当有法必依变成了有法不依,那就必须进入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阶段。公民个人信息不容侵犯、泄露和随意买卖,这是法律规定的,有关执法部门应该肩负起自己的责任来,对肆意出卖公民个人信息的单位、组织和个人给与严厉的打击,严肃的查处。只有如此,才能真正保护公民的个人隐私不受侵犯,才能杜绝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的发生。
对于绝大多数人来说,收到手机垃圾信息后,在删除的同时无非是皱皱眉头,嘟囔一声了事,而对于少数人来说,可能就会被垃圾短信所传递的信息所蒙蔽和欺骗,为此付出不菲的代价。不管当事人是一删了之还是上当受骗,都很少有人去问问这些垃圾短信是谁发到自己的手机上的?自己的手机号码别人又是怎么知道的?因为你问了也是白问,没有人会告诉你,更没有人会为你的损失买单。
于是,在我们一无所知的情况下,有些人却在靠着我们的个人隐私大发横财,给我们带来的只有无尽的麻烦和各种安全隐患。这到底是信息时代我们必须付出的代价,还是有人钻了信息时代的空子,把自己的利益建立在了别人的痛苦之上?现在来看,后者的可能性要远远大于前者。
我们上银行办理银行卡、信用卡以及贷款等等,自己的个人信息几乎都要无条件的登记在册;我们去开发商那里买房子,姓名、年龄、电话以及工作单位、家庭住址,也要无一遗漏对开放商和盘托出。按照道理和法律,这些信息只能由和我们发生业务关系的当事方自己掌握,绝对不能泄露,但现实情况却是,他们为了或多或少的利益,很容易地就会把我们出卖了。我们的个人隐私,成了少数人卖钱的资源,进而又成为一些人谋财的工具,只有我们是唯一的受害者。
所以,要杜绝垃圾短信,保护个人隐私,最根本的办法就是从源头上入手,防止我们的个人信息被出卖,被无序地流入社会。在这方面,并非是无法可依,以手机号码泄露为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条明确规定: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但问问那些移动通信运营商,我们的手机号码以及附着在手机号码后的各种个人信息,到底是如何流入社会,甚至为不法分子所掌握的?他们难道一点责任都没有吗?
当有法必依变成了有法不依,那就必须进入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阶段。公民个人信息不容侵犯、泄露和随意买卖,这是法律规定的,有关执法部门应该肩负起自己的责任来,对肆意出卖公民个人信息的单位、组织和个人给与严厉的打击,严肃的查处。只有如此,才能真正保护公民的个人隐私不受侵犯,才能杜绝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的发生。
(责任编辑:齐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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