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商报:为严惩包二奶行为得修改刑法?
| 陈霞 |
2008年03月11日08:35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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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发展,“包二奶”现象可谓屡见不鲜。3月9日,全国人大代表周红玲提交了专门议案,建议通过修改刑法对“包二奶”行为进行更明确的定义并加以严惩。(3月10日《新闻晨报》)
其实,惩治“包二奶”行为,我们完全可以适用现有法律法规。我国现行《刑法》第258条规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者在婚姻登记机关再次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12月司法解释 “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凭借这些法律条款和司法解释,我们就能很好地惩罚“包二奶”行为。至于周红玲代表认为,客观现实是,重婚者几乎没有再次办理登记手续的;同居时,对外也不会以夫妻名义相称。这种有稳定同居关系的行为没能纳入法律界定的重婚范畴,实际生活中重婚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很少。但问题在于,把“包二奶”行为写入《刑法》,同样解决不了这方面的问题。
法律不是万能的,如果任何现实问题都必须纳入刑法来解决,则势必造成“立法浪费”或“修法浪费”。故此,严惩“包二奶”行为没必要修改刑法。
其实,惩治“包二奶”行为,我们完全可以适用现有法律法规。我国现行《刑法》第258条规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者在婚姻登记机关再次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12月司法解释 “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凭借这些法律条款和司法解释,我们就能很好地惩罚“包二奶”行为。至于周红玲代表认为,客观现实是,重婚者几乎没有再次办理登记手续的;同居时,对外也不会以夫妻名义相称。这种有稳定同居关系的行为没能纳入法律界定的重婚范畴,实际生活中重婚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很少。但问题在于,把“包二奶”行为写入《刑法》,同样解决不了这方面的问题。
法律不是万能的,如果任何现实问题都必须纳入刑法来解决,则势必造成“立法浪费”或“修法浪费”。故此,严惩“包二奶”行为没必要修改刑法。
(责任编辑:齐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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