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日报:靠什么制止部门间踢皮球
| 王琳 |
2008年03月04日09:47 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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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诈骗已成一群体事件,如若长期陷入两部门的互踢皮球之中,而无官方调查程序跟进,则更多的受害人还将被卷入其中。无论公安部门还是工商部门,在接到报案时,都应接受并立即依职权展开独立调查。
《法制日报》近日连续报道了一些境外虚假投资公司骗取引资方巨额调查费用的事件。但在被害人求诸法律途径解决纠纷时就遇到了不少麻烦,公安部门说,这个事“只违法不犯罪”,应当找工商部门;工商部门又说,这种行为涉嫌诈骗,应当去找公安部门。
若是行为性质从法律上看显属违法或显属犯罪,那么职能部门一味推诿塞责,就有明显的不作为之嫌。但“投资诈骗”并非可简单地归入刑事犯罪,也并非仅是行政违法。“投资诈骗”本身并非一个独立的罪名,而仅是市井俗语,其内涵和外延均极为模糊。这类行为是否应由公安机关追查,还得根据具体情况来判定那些境外投资公司是否已经涉嫌“诈骗罪”或“合同诈骗罪”等刑事罪名。刑事立案的两个必备条件一为有犯罪事实存在,二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这里的“犯罪事实”和“刑事责任”只能是在受案时警方基于现有证据材料的初步判断——问题在于,如何来判断警方的判断不是一种推诿呢?
警方基于案件管理的规定,拒不接受此类案件还有它的政策依据。多年来,以刑事立案为由插手经济纠纷一直是治理的对象。警方拒不接受“投资诈骗”案件乍看起来还像是在远离“利益”。但稍作分析我们就能知道,“投资诈骗”案中投资许诺在很多时候并非合同的绝对义务,投融资本身存在一定的风险。花钱评估后投资方却不投资,也可能存在一些正当的理由。如果投资公司确属恶意与律师事务所串通,来骗取引资方的巨额调查费用,要查证这种“恶意”也相当困难。作为稳定获利的律师事务所怎会主动承认“恶意”而自断财路?对境外投资方的调查也存在诸多的不便。一些境内律师参与策划的“投资诈骗”往往在合同上隐藏着不少对受害人不利的条款,而受害人又往往缺乏对合同的谨慎审读而盲目签署。要将这些直接表现为“合同纠纷”的行为证实为诈骗犯罪,确有不少的难度。在“不破不立”的司法潜规则下,基于对侦查难度的预估,公安机关以经济纠纷为由拒不接受,确是一个推诿塞责的好借口。
当然,侦查的难度绝非公安机关不予接受受害人报案的理由,不能肯定是否存在犯罪事实也并非立案的前提——就像某地发现一具尸体,初看上去无法判定是自杀还是他杀,而这恰恰就证明了有侦查的必要。投资诈骗已成一群体事件,如若长期陷入两部门的互踢皮球之中,而无官方调查程序跟进,则更多的受害人还将被卷入其中。在笔者看来,无论公安部门,还是工商部门,在接到受害人报案时,都应接受并立即依职权展开独立调查。工商部门的违法调查与公安部门的立案侦查并非是“非此即彼,只取其一”的关系,而完全可以并行不悖,互通有无,相互支持。面对投资诈骗的多发势态,两部门均应及时公布调查的最新进展,并利用公共媒体向社会发出警示。一旦在具体的个案调查中发现确属违法或犯罪,也可以相互移送案件,依法处断。
对于行政部门之间的大踢皮球,当事人无所适从。在一定程度上也可归咎于行政诉讼的功能尚未得到较好的发挥。如何降低诉讼门槛,并给法院依法独立裁判提供更多的制度保障,仍是一个未竟的话题。只有当受害人在面对行政部门不作为时,能够及时且方便地从法院寻回正义,行政部门基于畏难情绪而大打太极的推诿塞责才会大大减少。
《法制日报》近日连续报道了一些境外虚假投资公司骗取引资方巨额调查费用的事件。但在被害人求诸法律途径解决纠纷时就遇到了不少麻烦,公安部门说,这个事“只违法不犯罪”,应当找工商部门;工商部门又说,这种行为涉嫌诈骗,应当去找公安部门。
若是行为性质从法律上看显属违法或显属犯罪,那么职能部门一味推诿塞责,就有明显的不作为之嫌。但“投资诈骗”并非可简单地归入刑事犯罪,也并非仅是行政违法。“投资诈骗”本身并非一个独立的罪名,而仅是市井俗语,其内涵和外延均极为模糊。这类行为是否应由公安机关追查,还得根据具体情况来判定那些境外投资公司是否已经涉嫌“诈骗罪”或“合同诈骗罪”等刑事罪名。刑事立案的两个必备条件一为有犯罪事实存在,二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这里的“犯罪事实”和“刑事责任”只能是在受案时警方基于现有证据材料的初步判断——问题在于,如何来判断警方的判断不是一种推诿呢?
警方基于案件管理的规定,拒不接受此类案件还有它的政策依据。多年来,以刑事立案为由插手经济纠纷一直是治理的对象。警方拒不接受“投资诈骗”案件乍看起来还像是在远离“利益”。但稍作分析我们就能知道,“投资诈骗”案中投资许诺在很多时候并非合同的绝对义务,投融资本身存在一定的风险。花钱评估后投资方却不投资,也可能存在一些正当的理由。如果投资公司确属恶意与律师事务所串通,来骗取引资方的巨额调查费用,要查证这种“恶意”也相当困难。作为稳定获利的律师事务所怎会主动承认“恶意”而自断财路?对境外投资方的调查也存在诸多的不便。一些境内律师参与策划的“投资诈骗”往往在合同上隐藏着不少对受害人不利的条款,而受害人又往往缺乏对合同的谨慎审读而盲目签署。要将这些直接表现为“合同纠纷”的行为证实为诈骗犯罪,确有不少的难度。在“不破不立”的司法潜规则下,基于对侦查难度的预估,公安机关以经济纠纷为由拒不接受,确是一个推诿塞责的好借口。
当然,侦查的难度绝非公安机关不予接受受害人报案的理由,不能肯定是否存在犯罪事实也并非立案的前提——就像某地发现一具尸体,初看上去无法判定是自杀还是他杀,而这恰恰就证明了有侦查的必要。投资诈骗已成一群体事件,如若长期陷入两部门的互踢皮球之中,而无官方调查程序跟进,则更多的受害人还将被卷入其中。在笔者看来,无论公安部门,还是工商部门,在接到受害人报案时,都应接受并立即依职权展开独立调查。工商部门的违法调查与公安部门的立案侦查并非是“非此即彼,只取其一”的关系,而完全可以并行不悖,互通有无,相互支持。面对投资诈骗的多发势态,两部门均应及时公布调查的最新进展,并利用公共媒体向社会发出警示。一旦在具体的个案调查中发现确属违法或犯罪,也可以相互移送案件,依法处断。
对于行政部门之间的大踢皮球,当事人无所适从。在一定程度上也可归咎于行政诉讼的功能尚未得到较好的发挥。如何降低诉讼门槛,并给法院依法独立裁判提供更多的制度保障,仍是一个未竟的话题。只有当受害人在面对行政部门不作为时,能够及时且方便地从法院寻回正义,行政部门基于畏难情绪而大打太极的推诿塞责才会大大减少。
(责任编辑:齐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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