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赵都市报:拆迁中的"公共利益"能否不再模糊
何勇海
2007年08月27日09:11 来源:燕赵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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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利益是城市房屋拆迁合法存在的必要前提和惟一理由。然而,公共利益历来是一个颇有争议、非常模糊的概念,造成人们在认识上有意无意地存在很大“偏差”,导致各种侵犯公民利益的事件层出不穷,甚至出现拿公共利益作为筹码进行互相间的非法交换。
北京昌平区旧县村与开发商合作进行旧村改造,承诺的村民新居没见影儿,土地上却建成了豪华别墅。在维权过程中,村民们追查出村委会、开发商签订的“阴阳合同”:公开给村民的“阳合同”中规定,收征地补偿款6000万;而给政府备案的“阴合同”规定,补偿金是1亿余元。(8月26日《京华时报》)
这条新闻让我想起另一则报道———物权法将于10月1日起施行,该法施行后,与其有关规定不一致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将停止执行。为防止城市拆迁无法可依,日前,有关方面在修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时,建议增加一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8月25日《中国青年报》)
有人将此称为“拆迁新规”,据说是保障老百姓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可是,如果修改城市房管法不给“公共利益”下个清晰的定义,仍以模糊面目示人,像昌平区旧县村那样,某些地方仍会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借征地与拆迁之名损害群众的合法权益,又如何保障老百姓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现实中那么多公共利益、个人利益和商业利益均卷入其中的拆迁行为,又多少是出于真正的公共利益的需要呢?
公共利益是城市房屋拆迁合法存在的必要前提和惟一理由。然而,公共利益历来是一个颇有争议、非常模糊的概念,造成人们在认识上有意无意地存在很大“偏差”,导致各种侵犯公民利益的事件层出不穷,甚至出现拿公共利益作为筹码进行互相间的非法交换。像昌平区旧县村那样,一些地方拆迁盗“公共利益”之名,开发商大搞商业开发,谋取高额利润,某些职能部门也从中捞取卖地、政绩等诸多“好处”,便会利用行政权力,假借城市广场、道路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或假借旧城(村)改造之名,大搞拆迁,其结果是开发商和政府职能部门受益,被拆迁户受损,引发社会矛盾,严重损害政府形象。
不错,当公民利益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以公共利益为重。但是,当所谓的“公共利益”其实成了某个特定群体的利益时,如何判定“公共利益”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试想,在北京昌平旧村改造中,村委会、开发商为什么敢于将拆迁户的补偿款大打折扣,甚至在村民新居没见影儿的情况下,就建成了豪华别墅大卖特卖?我想没有别的,就因为他们可以打着旧村改造乃“公共利益”这个冠冕堂皇的旗号,村民心里纵有天大怨气,也只能牺牲个人利益,顾全“大局”,为“公共利益”让路。像北京昌平旧村改造这样,在城市拆迁的利益博弈中,某些部门兼具“运动员”和“裁判员”的双重身份,似乎总可以为自己的各种商业拆迁行为找到“公共利益”的借口。这种所谓的“公共利益”并不能优先于公民个人利益。
法理学认为,法的概念是法的要素之一,要正确地认识和处理法律关系,首先应该明确概念。可是,据统计,我国法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使用“公共利益”这一概念共达1259次,却没有一部法律法规清晰界定或者解释何为“公共利益”。住宅是人类安身立命之本,是私人生活的载体和公民隐私权、财产权及其他权利的落脚点。尤其应该明确界定公共利益。既然此前的诸多法律法规没有界定公共利益的概念,在修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过程中,笔者认为首先要明确界定何为公共利益,以便我们需要在对公共利益做出判断和衡量时能够有法可依,以免隐藏在“阴阳合同”之类背后的“伪公共利益”大行其道,侵犯民众权益。
北京昌平区旧县村与开发商合作进行旧村改造,承诺的村民新居没见影儿,土地上却建成了豪华别墅。在维权过程中,村民们追查出村委会、开发商签订的“阴阳合同”:公开给村民的“阳合同”中规定,收征地补偿款6000万;而给政府备案的“阴合同”规定,补偿金是1亿余元。(8月26日《京华时报》)
这条新闻让我想起另一则报道———物权法将于10月1日起施行,该法施行后,与其有关规定不一致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将停止执行。为防止城市拆迁无法可依,日前,有关方面在修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时,建议增加一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8月25日《中国青年报》)
有人将此称为“拆迁新规”,据说是保障老百姓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可是,如果修改城市房管法不给“公共利益”下个清晰的定义,仍以模糊面目示人,像昌平区旧县村那样,某些地方仍会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借征地与拆迁之名损害群众的合法权益,又如何保障老百姓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现实中那么多公共利益、个人利益和商业利益均卷入其中的拆迁行为,又多少是出于真正的公共利益的需要呢?
公共利益是城市房屋拆迁合法存在的必要前提和惟一理由。然而,公共利益历来是一个颇有争议、非常模糊的概念,造成人们在认识上有意无意地存在很大“偏差”,导致各种侵犯公民利益的事件层出不穷,甚至出现拿公共利益作为筹码进行互相间的非法交换。像昌平区旧县村那样,一些地方拆迁盗“公共利益”之名,开发商大搞商业开发,谋取高额利润,某些职能部门也从中捞取卖地、政绩等诸多“好处”,便会利用行政权力,假借城市广场、道路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或假借旧城(村)改造之名,大搞拆迁,其结果是开发商和政府职能部门受益,被拆迁户受损,引发社会矛盾,严重损害政府形象。
不错,当公民利益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以公共利益为重。但是,当所谓的“公共利益”其实成了某个特定群体的利益时,如何判定“公共利益”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试想,在北京昌平旧村改造中,村委会、开发商为什么敢于将拆迁户的补偿款大打折扣,甚至在村民新居没见影儿的情况下,就建成了豪华别墅大卖特卖?我想没有别的,就因为他们可以打着旧村改造乃“公共利益”这个冠冕堂皇的旗号,村民心里纵有天大怨气,也只能牺牲个人利益,顾全“大局”,为“公共利益”让路。像北京昌平旧村改造这样,在城市拆迁的利益博弈中,某些部门兼具“运动员”和“裁判员”的双重身份,似乎总可以为自己的各种商业拆迁行为找到“公共利益”的借口。这种所谓的“公共利益”并不能优先于公民个人利益。
法理学认为,法的概念是法的要素之一,要正确地认识和处理法律关系,首先应该明确概念。可是,据统计,我国法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使用“公共利益”这一概念共达1259次,却没有一部法律法规清晰界定或者解释何为“公共利益”。住宅是人类安身立命之本,是私人生活的载体和公民隐私权、财产权及其他权利的落脚点。尤其应该明确界定公共利益。既然此前的诸多法律法规没有界定公共利益的概念,在修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过程中,笔者认为首先要明确界定何为公共利益,以便我们需要在对公共利益做出判断和衡量时能够有法可依,以免隐藏在“阴阳合同”之类背后的“伪公共利益”大行其道,侵犯民众权益。
(责任编辑:石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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