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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罪同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
鲁生
  2006年11月14日10:24 【字号 】【留言】【论坛】【打印】【关闭
 

  统一犯罪的量刑标准是防止法院在案件判决上“避重就轻”、重罪轻罚的釜底抽薪之策

  《法制日报》近日报道,来自第五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的消息称,最高人民法院正在抓紧制定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犯罪量刑指导意见,统一量刑情节的认定标准,规范缓刑、免刑的适用,重点解决少数案件量刑失衡的问题。

  这是一个好消息,也是一个顺应时代潮流的做法,很值得期待。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统一量刑情节的认定标准,规范缓刑、免刑的适用,不仅有助于法律的正确全面实施,促进司法公正,而且有助于增强法律的权威和威慑力,更好地实现公平正义的社会和谐目标。

  近几年来,尽管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维护和实现司法公正问题,但社会各界对法院判决仍有许多议论和质疑。其中焦点问题主要有两个,而且两个焦点都共同指向法院对贪官的判决,一是贪官判死刑的标准日益提高,死缓化趋势明显,二是贪官判实刑的起点逐步提高,缓刑率明显增加。因为,人们发现,贪官们的贪污受贿犯罪数额不断打破纪录,而法院最终判决的刑期却不断在减少和降低,原来贪污受贿一两百万元就被判处死刑,而现在许多大贪官贪污受贿数千万甚至上亿或数亿元,往往判处死缓了事,甚至是无期徒刑或者15至20年有期徒刑,这让公众很不理解。人们不断地质问:到底是贪官的命值钱了,还是刑罚的标准降低了?尽管有专家出面澄清,称“是否判死刑贪污数额不是关键”,但这种牵强附会的解释显然不能说服公众,严重损害了公众反腐的信心。不仅如此,贪官量刑标准的地区差异,“同罪不同罚”、“贫富有区别、职级有影响”,对贪官滥用非监禁刑的判决方式,也在无形地损害着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影响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的实现。

  其实,要正确适用法律,有效地维护司法公正,客观上需要对法院的定罪量刑标准进行统一。从法律上讲,我国刑法对绝大多数犯罪的量刑都规定了一定的幅度,有的差距还非常大,这就给法官量刑留下了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实现“罪刑法定”“同罪同罚”的法律障碍,因此非常有必要规定统一的量刑标准,从而保证量刑的尺度相同,标准一致,做到“同罪同罚”。而从司法实践来看,由于法官的法律素质和职业修养不同,对同一法律规定的理解会各有不同,这会导致对同一犯罪事实的定罪量刑因法官不同而有异。统一量刑标准,是唯一可行的办法。

  事实上,我国法院在统一量刑标准上付出了很大努力,也取得了很大成绩。最高法院已经通过司法解释规范和统一了多种犯罪的定罪和量刑标准,保证了刑法和相关法律的正确公正实施,但由于各种原因,对贪腐犯罪的量刑标准却迟迟没有制定,造成了司法实践中的混乱,引发社会不满。

  收回死刑复核权,意味着司法公正向前迈进一大步,同时也是统一贪腐犯罪量刑标准的一个重要契机。收回死刑复核权标志着死刑案件标准的全国统一,但“慎杀”不等于不杀,宽严相济也不是宽大无边,死刑复核权的统一行使可能会促使地方法院在案件判决上“避重就轻”、重罪轻罚,从而逃避最高法院的监督,产生新的司法不公,因此要避免和防止此类现象的出现,统一犯罪的量刑标准是釜底抽薪之策。

 

来源:《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张玉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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