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早报:在一片喊打声中,替葛优喊一声冤!

王琳

2007年07月03日11:00  来源:文新传媒—东方早报

 【字号 打印 留言 论坛 网摘 手机点评 纠错
E-mail推荐:  
  近期,亿霖木业案不仅因传销,也因聘请明星葛优代言而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许多受骗的市民称,他们是听了葛优那个“合作造林,首选亿霖”的广告,才决定投资的。不少受骗者还向警方建议,“干脆把他也判了吧。”

  警方似乎听取了这种呼声,全部追缴了葛优的50万元代言费。

  较之道德谴责,“追缴”无疑更有实质意义。从媒体反应来看,多数评论对警方的这一行为都予以认同甚至是高度赞赏。

  但如果我们能够以理性的态度,将明星代言广告的责任还原为“法律责任”的话,我们就会发现,警方的追缴行动尽管迎合了部分公众的期许,但未必是合理、合法的。

  先来看“追缴”。依《刑法》第64条的规定,对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很明显,只有“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财物,才是应追缴的对象。在亿霖案中,亿霖公司因非法传销所获得的违法所得,的确应当追缴或没收。但葛优的广告代言费是“犯罪分子违法所得”吗?恐怕不是!因为警方在经过细致侦查后证实,一直没发现葛优有“明知亿霖传销骗人还为虎作伥”的嫌疑。这说明葛优并非“犯罪分子”,甚至连“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也洗脱了。警方还承认,葛优同样是这一事件的受害人。代言亿霖后,葛优自己也购买了10亩林地,后被亿霖的销售人员夸大成“葛优买了好几百亩”。

  既然葛优不是亿霖公司的共犯,他的代言行为也是在未知悉亿霖集团传销真相的情况下进行的,那么,这一代言就不能称为“违法行为”,代言费更不是“违法所得”。即便亿霖公司是用其违法所得向葛优支付的代言费,这50万也只能视为亿霖公司的损失,应由该公司,而不是葛优来对受害人承担责任。警方在明知葛优与案件并无牵连的情况下,仍坚持追缴其代言费,是于理不合,于法无据。

  退一步,假定葛优的代言费应当被警方追缴,那么所有刊发或播放亿霖广告的媒体所收取的广告费,都应被追缴。相比明星对代言产品的审查责任和义务而言,媒体、乃至广告监管部门的责任更大。之所以媒体和相关部门并未被公众所关注,而葛优却成为众矢之的,只是因为葛优是被推上了前台的葛优。

  在舆论的一片喊打声中,我要为葛优鸣声冤。要说道德责任,那些无良媒体理应比无良或无辜的明星,负载更多的骂名才是。

(责任编辑:李灿灿)
我要发表留言
匿名发表  署名:
                                   留言须知
新闻检索:    
   热图推荐
早报:李旭丹辞演黛玉
女主播怒撕希尔顿新闻稿
NBA选秀易建联被选中
人间仙境如梦如诗醉人心
   精彩新闻
·[时评]看“香港姊妹” 学“香港精神”
·[时政]中纪委"反腐禁令"满月 各地权钱交易说清了吗?
·[时政]推进我国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全面发展
·[国际]日本防卫大臣久间章生递交辞呈 安倍批准
·[国际]基辛格撰文谈中美关系
·[社会]甘肃兰州发生全国首例手机电池爆炸致人死亡事故
·[社会] 中国首份慰安妇调查:山西慰安所延续至1947年
·[台湾]周刊:蓝绿“公投”大斗法 蓝战术灵活化
·[港澳]百态:舒淇穿低胸裙乘风破浪 霆锋否认妻抑郁
·[军事]台军演导弹打"死人" 称出问题的都是美国货
   播客·视频
上海露天内衣秀的模特们
视频:导演逼女歌手拍裸戏
   小编推荐
·2日集粹:故意考零分的“抗议情绪”值得关注
·29日集粹:公务员真地不“喝茶看报”了?
·28日集粹:部委频违规,为何没有首长负责?
·27日集粹:“贪官作文”可贵的现实感
·26日集粹:股市规范了 股民才能理性
   观点集粹
网上第一评——人民时评
人民日报重要言论库
·人民时评:这样的政府“建议”实在太荒唐!
·人民日报人民时评:谁来为“外部不经济”埋单
·人民时评:看“香港姊妹” 学“香港精神”
·人民时评:香港  紫荆花开得更繁盛
·人民时评:从1997到2007,看香港十年
[论坛]紫荆花绽放 香港回归十周年·一语惊坛(7月2日)
[访谈]人民日报社驻港记者朱斯雄谈香港回归这十年
[访谈]人民日报社驻港记者王尧谈香港回归
[辩论]“国企分红”别忘了“国企下岗职工!
[博客]胡锦涛讲话看共产党就是让自己不乐观·小平文革日子
[博客]中央领导你咋批示得过来·中国贪官们神奇藏钱术!
   彩信·手机报
《人民日报》手机报

人民网彩信精彩大放送
人民网   
人民网>>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