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青报:候选院士状告方舟子败诉的启示……
魏文彪
2007年05月30日09:11 来源:北京青年报
| 【字号 大 中 小】 | 打印 | 留言 | 论坛 | 网摘 | 手机点评 | 纠错 |
法院的这一判词给人以这样的启示,即在对人物进行评价或舆论监督过程中,难免会夹带一些带有主观性的用语,也可能会令被评价或监督者感到刺耳,但只要没到足以损伤其人格尊严的程度,就不应当被判定侵权、追究法律责任,否则正常的人物评价与舆论监督工作就会无法开展。
法院还认为,作为知名教授、科学院院士候选人,应接受学术界及社会对其学术水准所发出的质疑之声,即便言论有所过激,亦应保持一定的宽容度,以保持正常的争鸣氛围。尽管“名人也是人”,但是公众人物具有一般人所没有的社会影响力,如果奢求与普通人相等的名誉权与隐私权,则社会对他们的监督工作就可能很难进行,甚至可能使得他们因此而逃脱社会的监督,所以公众人物的名誉权与隐私权应该有所受限,这是社会对公众人物进行舆论监督的必要条件。其实,在西方一些国家比如美国,公众人物主张名誉权还受到被告须有“主观恶意”条件的制约,而且证明被告有“主观恶意”,还须由原告负责举证,否则即可能败诉。
除在不同领域存在一定影响的公众人物之外,政府官员的名誉权与隐私权同样应当适度受限。民众与新闻媒体对其进行监督乃至于批评,也是防止权力被滥用之所必需。肖传国状告方舟子一案的判词,其实也适用于类似的政府官员诉民众与媒体正常监督侵权的案件。近来少数政府官员将正常开展监督及反映情况的公民及媒体诉诸公堂,却得到了当地司法机关的支持,这显然不利于公民权利的保障,不利于正常舆论监督的开展,不利于制约官员权力氛围与力量的形成。
对于公民批评公众人物与政府官员以及新闻媒体进行正常舆论监督的权利,司法机关尤其是法院应当发挥根本性的保障作用,只有法律与司法机关能做公众与媒体正常监督活动的坚强后盾,积极而有益的社会监督才能成为制约权力与名气滥用的不可忽视的力量,社会公平与正义才能得到最大限度的呵护。这是肖传国状告方舟子败诉给人们最大的启示和借鉴。
| (责任编辑:李楠) |
热图推荐 |
|||
|
| ||
|
| ||
播客·视频 |
|||
|
|
||
小编推荐 |
| ·29日集粹:领导要你通,你就通,不通也得通! ·28日集粹:“特供烟”背后的特权迷雾…… ·25日集粹:从“史上最贵的大门”里窥到的…… ·24日集粹:曾经的选秀冠军、人气王今安在? ·23日集粹:“散户时代”更要理性看“全民炒股” |
观点集粹 |
|||
|
|
||
|
·人民日报:肉价涨落中的城乡和谐 ·人民时评:谁说渎职不是“赤裸裸”的犯罪? ·人民时评:领导同志,请记住孩子们不是你的下属 ·人民日报人民时评:请关注残疾人就业难 ·人民时评:为北京不再鉴定匿名举报信笔迹叫好! |
|||
|
[论坛]"安徽之痛"与未来之路·牢记总理嘱咐 [预告]“扩大就业、再就业”网上座谈会征集提问 [访谈]澳大利亚大使谈澳中关系·中欧学者谈法国大选 [辩论]"见死不救"是否应当入罪?·学校为女生做"早孕"年检? [博客]一个郑筱萸 一本好教材·5名女贪疯狂敛财千万 [博客]公务员队伍"潜规则"知多少·中国乒乓球队解散了吧 |
彩信·手机报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