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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晨报:“非法同居”该退出历史舞台了!
李坚
  2007年03月12日09:48 【字号 】【留言】【论坛】【打印】【关闭
 

  日前,全国人大代表韩德云认为,“在中国存活了近20年的非法同居概念应该从人们的生活中消失了。”为此提出建议,废除非法同居概念,代之以更加科学、文明的法治概念即无效婚姻,以保护公民权利。(3月11日《中国青年报》)

  “非法同居”的概念本来就是一个非常荒诞的提法,并且具有强烈的谴责性。而按照现代法制原则,对公民而言,公民的权利是无限的,只要法律不限制不禁止,公民可以有任何作为。同居是个人选择,是个人的自由,现行法律并没有对其加以干涉及限制,因此也就不存在“非法同居”这一说法。同居就是同居,根本就没有“非法”与“合法”之分,“非法同居”是一个完全不符合法律规范的词语。

  可是在现实生活中,“非法同居”这样的词汇仍然存在,在互联网任何一个搜索引擎中输入“非法同居”字样,都会搜索出成千上万个相关网址。华南师范出台的校规中就曾明确规定,大学生非法同居将受处分。这足以说明“非法同居”这个词汇的生命力多么强。更甚的是,目前一些没有结婚证的男女同宿一房,被某些管理部门说成是“非法同居”,严重的甚至被屈打成卖淫的现象,仍没有杜绝。可以说,在当今之中国社会,“非法同居”在很多人眼中,即使不违法,也绝对是“道德败坏”。

  当然,“非法同居”这一概念在我国运用已久,原来也确实能找到法律依据。在1989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中曾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案件,应首先向双方当事人严肃指出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并视其违法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民事制裁。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但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中指出:今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在此,人们会发现,“非法”二字被取消了。解除同居关系和解除非法同居关系,虽然只有两个字的区别,但折射出的法律意蕴不可小视。等到2003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颂布的最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中,就更加明确规定:“当事人起诉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个态度足以表明,没有配偶的男女同居完全是个人私事,法院对此不再理会,不再干预。这也足以说明“非法同居”这样的词语,退出了历史舞台。

 

来源:新华日报报业集团—南京晨报 (责任编辑:李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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