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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报:自由也要合法 请不要随心所“博”!
解本友
  2006年09月13日09:59 【字号 】【留言】【论坛】【打印】【关闭
 

  我国首例博客告博客案已结案,原告沈阳胜诉,法院判决被告张明在博客网博客专栏内刊登向沈阳的致歉声明,并赔偿沈阳公证费1010元。

  这是第一个进入公众视野的博客告博客案,因此备受社会关注。据了解,张明在2005年至2006年间,以秦尘为网名在博客网上发布了“扒沈阳的皮”等文章。沈阳认为,这些文章均用了极其恶劣的词语对自己进行侮辱和诽谤。法院认为,张明所撰写及转载的文章虽然发布于他本人的博客专栏内,博客网是开放性网站,文中内容具有广泛传播的效果,因此张明应对他所传播内容的真实性及合法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个案件的最大警示意义在于:博客具有广泛传播的效果,作者应对所传播内容的真实性及合法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不能随心所“博”。许多人认为,博客和传统日记除了发布形式不同,无甚差别。于是,他们在网上写日记时,想说就说,想写就写,反正“我的日记我做主”。其实,“博客”是“日志”而不是“日记”,“日记”是属于私人的东西,而“日志”则是比较重要的、可以公开讨论的内容。既然是在公共领地里公开讨论的内容,那么博客就无法等同于个人日记。

  博客自由的背后,是公共责任与法律底线。越来越多的博客官司提醒我们:抒发情感、记录生活固然是每一个人的权利,但在公众场合和公共领域,权利的行使、写作的自由都不能越过合法的边界,任何人都不可随心所“博”。

 

来源:《青年报》 (责任编辑:李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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