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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时评:"谁说就整死谁" 事故目击者集体失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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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比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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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3月14日一篇报道,近日,黑龙江省哈尔滨一男子驾驶跑车在居民区撞死一名老人后,非但不积极抢救,反而还恐吓目击者,“谁说就整死谁”,并仓惶逃逸。在警方和死者家属四处寻找目击证人时,众多目击者竟无一人敢出面作证,致使警方侦破工作受阻。这一案件在当地引起强烈社会反响。
在这起交通肇事中,目击者为什么会“集体失语”?我们不能单纯将这种现象归咎于社会转型期,世风日下,公民道德意识缺失。
分析其背后深层次的原因,其中很重要的一点是我国目前缺乏完备的证人法律保护制度。试想,如果一个人因作证有可能遭到打击报复,甚至因此失去性命,又有几个人敢“冒天下之大不韪”呢?
近些年,证人不愿出面作证的事例,不仅出现在交通事故中,也屡屡发生在司法审判中。因为,对许多人而言,作证要耽误时间、精力不说,还得承担一定的风险,甚至危及自身及其家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所以很多人自然会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态度,明哲保身,不愿出面作证。这样就造成一些案件由于缺乏证人,或证人不愿作证,司法机关定案缺乏证据,犯罪分子逍遥法外。
尽管我国《民事诉讼法》对证人作证的义务有明文规定,但对证人并没有相应的权利规定。而法律讲究的是权利义务对等。如果证人只有作证的义务,而没有受保护的权利,让证人为了维护社会正义而不得不牺牲个人利益,直至生命,这显然是不现实的。
国外对于证人保护有完备的法律制度。如美国有专门的证人保护法律,对证人保护的对象、批准程序、保护措施、被保护的证人的权利与义务都有详细的规定。
其实,我国法律对于证人的保护在《刑事诉讼法》第49条中也有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不构成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对于证人保护的法律规定,一是过于原则化,缺乏可操作性;二是仅局限于事后的惩治。证人真正关心的是司法机关的事先保护措施。如果缺乏事先保护措施,非得要遭到报复才能受保护的话,那仍然无法消除证人的顾虑。
因此,建立完备的证人法律保护制度,应明确以下问题:对什么样的证人采取什么样的措施加以保护;如果证人因作证而遭到人身或财产损害时,该得到什么样的补偿;证人因作证影响工作、收入,对其经济损失该用什么形式进行补偿;等等。
证人证言,是司法机关定案的一项重要证据。在大力弘扬正义、良知和公民道德的同时,只有建立完备的证人法律保护制度,才能让证人大胆出来作证,不再“集体失语”,从而有效地打击犯罪,保护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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