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日报:“大部制”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举措
| 杨建顺 |
2008年03月07日08:15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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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现有部委进行撤并和整合,并不意味着单纯地减少部委的数量,而是要取代从前那种固定的职能分割制,引进职能协作机制,以利于进行机动灵活的政策制定和推行
党的十七届二中全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同意把《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国务院总理温家宝3月5日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作政府工作报告时说,要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探索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
“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简而言之,就是大部制,即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和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着力转变职能,对那些职能相近、业务性质相似的政府部门进行撤、并、转,整合为一个或者几个更大的机构,调整、优化政府部门之间的职能和管辖范围,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能,做到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
现行体制下,大部制的有效性和具体推进的可行性尚有待于实践的检验和理论研究的支持,包括其适用范围、推进方式、推进过程中对来自各方的阻力的排除机制的建构,以及大部制本身的运作机制的健全和完善问题等,都是值得予以密切关注并认真应对的。
建设服务型政府,确保政府机构的管理更加规范、透明、低成本、高效率,服务更加积极主动、便捷经济、公平公正,实现政府、社会和私人三方良性互动的行政运作,是实行大部制所追求的改革目标。所以,实行大部制,深化机构改革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应当与转变政府职能、改进管理方式、改进工作作风和建立科学的评价机制等紧密联系,与政务公开和参与型行政的建立健全同步推进,与行政组织法制的健全和完善相伴而行。
部门利益被认为是推进大部制改革的最大阻力,循序渐进是推进大部制改革的重要方法论,而对现行体制下各部门的权力配置和运作状况进行全面而深入的分析,作出科学的评价,乃是理论界和实务界所面临的共同课题。
为了优化行政机构的组织配置,降低行政成本,实现行政组织的精简化、效率化,并使其成为长效机制,应当考虑制定部委设置法。将现有部委进行撤并和整合,并不意味着单纯地减少部委的数量,而是要取代从前那种固定的职能分割制,引进职能协作机制,以利于进行机动灵活的政策制定和推行。而相关职能配置和运作机制,都有待于部委设置法予以明确。制定部委设置法,还应当将调整、整合政府的议事、咨询、协调机构以及事业单位的职能定位进行统一考虑,使其成为法定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的组成部分,以实现各部委功能的整体分化,确立起权力的结构性约束机制。此外,在健全和完善内部约束机制的同时,应当注重外部监督制约机制以及各种机制的协调运作。
为了确保大部制的推行卓有成效,在确认和强调积极稳妥、分步实施、顺序渐进的同时,应当尽快建立并不断完善能够客观地对其运作进行评价的行政评价机制。科学的评价机制,是进行“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协调、相互监督制约的条件保障,也是参与型行政的内在要求。
推进大部制改革,应当与政治体制改革紧密配合,将大部制等机构改革纳入到政治体制改革之中。正如十七届二中全会公报所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必须更高地举起人民民主的旗帜”。大部制等政府机构改革的推进,应当坚持参与型行政的理念,建立健全专家咨询制和公众评议制。这是科学的行政评价机制的内在要求,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程序保障,也是机构改革民主性和科学性的制度保障。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党的十七届二中全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同意把《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国务院总理温家宝3月5日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作政府工作报告时说,要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探索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
“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简而言之,就是大部制,即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和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着力转变职能,对那些职能相近、业务性质相似的政府部门进行撤、并、转,整合为一个或者几个更大的机构,调整、优化政府部门之间的职能和管辖范围,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能,做到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
现行体制下,大部制的有效性和具体推进的可行性尚有待于实践的检验和理论研究的支持,包括其适用范围、推进方式、推进过程中对来自各方的阻力的排除机制的建构,以及大部制本身的运作机制的健全和完善问题等,都是值得予以密切关注并认真应对的。
建设服务型政府,确保政府机构的管理更加规范、透明、低成本、高效率,服务更加积极主动、便捷经济、公平公正,实现政府、社会和私人三方良性互动的行政运作,是实行大部制所追求的改革目标。所以,实行大部制,深化机构改革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应当与转变政府职能、改进管理方式、改进工作作风和建立科学的评价机制等紧密联系,与政务公开和参与型行政的建立健全同步推进,与行政组织法制的健全和完善相伴而行。
部门利益被认为是推进大部制改革的最大阻力,循序渐进是推进大部制改革的重要方法论,而对现行体制下各部门的权力配置和运作状况进行全面而深入的分析,作出科学的评价,乃是理论界和实务界所面临的共同课题。
为了优化行政机构的组织配置,降低行政成本,实现行政组织的精简化、效率化,并使其成为长效机制,应当考虑制定部委设置法。将现有部委进行撤并和整合,并不意味着单纯地减少部委的数量,而是要取代从前那种固定的职能分割制,引进职能协作机制,以利于进行机动灵活的政策制定和推行。而相关职能配置和运作机制,都有待于部委设置法予以明确。制定部委设置法,还应当将调整、整合政府的议事、咨询、协调机构以及事业单位的职能定位进行统一考虑,使其成为法定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的组成部分,以实现各部委功能的整体分化,确立起权力的结构性约束机制。此外,在健全和完善内部约束机制的同时,应当注重外部监督制约机制以及各种机制的协调运作。
为了确保大部制的推行卓有成效,在确认和强调积极稳妥、分步实施、顺序渐进的同时,应当尽快建立并不断完善能够客观地对其运作进行评价的行政评价机制。科学的评价机制,是进行“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协调、相互监督制约的条件保障,也是参与型行政的内在要求。
推进大部制改革,应当与政治体制改革紧密配合,将大部制等机构改革纳入到政治体制改革之中。正如十七届二中全会公报所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必须更高地举起人民民主的旗帜”。大部制等政府机构改革的推进,应当坚持参与型行政的理念,建立健全专家咨询制和公众评议制。这是科学的行政评价机制的内在要求,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程序保障,也是机构改革民主性和科学性的制度保障。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责任编辑:李灿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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