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监控录像莫名缺失当实行有罪推定
| 网友:吴兰友 |
2009年04月10日13:38 来源:人民网-观点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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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是一个青年人猝死看守所事件,又是一个监控录像疑遭删除事件。
中国之声3月9日18时48分报道,一位20岁青年在福州第二看守所怀疑被殴打致死。这位青年叫温龙辉,去年10月份,温龙辉打架斗殴、打伤了别人,被福州市苍山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羁押在福州市第二看守所,后来被批捕。但是,法院的判决还没有下来呢,3月23号,他就在看守所死了。(4月10日中国广播网)
3月23号,温龙辉的父亲、叔叔等5人在医院看温龙辉尸体时,发现头部有旧伤,一处新伤,嘴角有鲜血。3月24号,他们在看守所看监控录像显示,一男子蹲在床上,被一块黑布蒙住头部,遭到4个人的殴打,整个过程持续近20分钟。3月25号,死者家属再去看监控录像时,那一段殴打的过程不见了。据福州市第二看守所的人称,温龙辉没有挨打,他死亡是因为从床上摔下来,属于猝死或病理原因。
虽说目前温龙辉的尸检报告还没有出来,更详细的情况还在进一步调查,但是监控录像也莫名缺失让人生疑。这让人想到刚发生在九江市看守所的事件,武汉男子李文彦因涉嫌盗窃电缆被羁押在九江市看守所,2个月后,家人被告知其在看守所关押期间猝死。死者家属要求调看监控录像,3月26日17时8分的监控画面显示,李从监室睡觉的地方往活动间走时突然摔倒,但画面未显示李为何摔倒。其家属提出调看活动间探头所拍录像,但看守所称,当天9时以后该活动间的录像因电脑硬盘故障,没有录像可以调看。
公安机关在看守所等要害场所安装摄像设备,其意义在于及时发现隐患、收集相关证据,便于公正执法,录像资料必须作为重要资料严格管理。目前,有些地方一旦发生有争议案件需调看要害部位录像资料时,相关责任部门常常以资料缺失为由推卸责任,这应警示有关管理部门必须改进管理。首先公安机关应完善要害场所的监控设施,合理监控区域规划,确保每个可能存有隐患的地方都实现无缝监控。另外要加强对监控设施、监控资料的管理,今后对应该有监控资料但监控资料缺失现象实行有罪推定。也就是说,凡是在摄录设备监控区域内的录像资料,相关责任方无论何种理由拒绝出示,都应以涉嫌失职渎职、有违法犯罪嫌疑等现象实行有罪推定,以此要求相关责任方必须自证清白确保不隐匿删除录像资料。
因为对公权力实行有罪推定可强化对公权力的约束,更何况有些时候不是录像资料缺失,而是故意隐瞒相关证据。再说了,普通人面对刑事案件若故意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据,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某些公安机关及其人员故意隐瞒可能涉嫌渎职失职和犯罪线索的录像资料,这是不是一种犯罪呢?
中国之声3月9日18时48分报道,一位20岁青年在福州第二看守所怀疑被殴打致死。这位青年叫温龙辉,去年10月份,温龙辉打架斗殴、打伤了别人,被福州市苍山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羁押在福州市第二看守所,后来被批捕。但是,法院的判决还没有下来呢,3月23号,他就在看守所死了。(4月10日中国广播网)
3月23号,温龙辉的父亲、叔叔等5人在医院看温龙辉尸体时,发现头部有旧伤,一处新伤,嘴角有鲜血。3月24号,他们在看守所看监控录像显示,一男子蹲在床上,被一块黑布蒙住头部,遭到4个人的殴打,整个过程持续近20分钟。3月25号,死者家属再去看监控录像时,那一段殴打的过程不见了。据福州市第二看守所的人称,温龙辉没有挨打,他死亡是因为从床上摔下来,属于猝死或病理原因。
虽说目前温龙辉的尸检报告还没有出来,更详细的情况还在进一步调查,但是监控录像也莫名缺失让人生疑。这让人想到刚发生在九江市看守所的事件,武汉男子李文彦因涉嫌盗窃电缆被羁押在九江市看守所,2个月后,家人被告知其在看守所关押期间猝死。死者家属要求调看监控录像,3月26日17时8分的监控画面显示,李从监室睡觉的地方往活动间走时突然摔倒,但画面未显示李为何摔倒。其家属提出调看活动间探头所拍录像,但看守所称,当天9时以后该活动间的录像因电脑硬盘故障,没有录像可以调看。
公安机关在看守所等要害场所安装摄像设备,其意义在于及时发现隐患、收集相关证据,便于公正执法,录像资料必须作为重要资料严格管理。目前,有些地方一旦发生有争议案件需调看要害部位录像资料时,相关责任部门常常以资料缺失为由推卸责任,这应警示有关管理部门必须改进管理。首先公安机关应完善要害场所的监控设施,合理监控区域规划,确保每个可能存有隐患的地方都实现无缝监控。另外要加强对监控设施、监控资料的管理,今后对应该有监控资料但监控资料缺失现象实行有罪推定。也就是说,凡是在摄录设备监控区域内的录像资料,相关责任方无论何种理由拒绝出示,都应以涉嫌失职渎职、有违法犯罪嫌疑等现象实行有罪推定,以此要求相关责任方必须自证清白确保不隐匿删除录像资料。
因为对公权力实行有罪推定可强化对公权力的约束,更何况有些时候不是录像资料缺失,而是故意隐瞒相关证据。再说了,普通人面对刑事案件若故意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据,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某些公安机关及其人员故意隐瞒可能涉嫌渎职失职和犯罪线索的录像资料,这是不是一种犯罪呢?
(责任编辑:徐连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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