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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言道“英雄难过美人关”。为办“大事”,一些人向当权者使用“美人计”。那么使用“美人计”算不算行贿?在近日举行的重庆市刑法学年会上,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朱建华对“受贿”一词作了全面的阐述——“美人计”满足了人们的生理欲望,其功能与金钱贿赂如出一辙,同样算行贿。(11月10日《成都商报》)
近些年来,有关“性贿赂”的新闻频频见诸媒体,用“美女”来攻击贿赂目标,几乎是“弹无虚发”。有名的如厦门远华集团的总裁赖昌兴,他在厦门修建了“红楼”作为他实施性贿赂的场所,对许多官员提供美色进行贿赂,使其走私“绿灯”大开,畅通无阻。省部级领导人如江西省原副省长胡长清,广西壮族自治区原主席、人大副委员长成克杰,公安部原副部长李纪周,湖北省原副省长孟庆平等等,也拜倒在“石榴裙”下。
尽管这些贪官污吏“落马”都与“性贿赂”有染,有的甚至“色名远扬”,但法律上的“真空地带”却常常将这种“色贿”排除在“贿赂罪”之外,没有因此而加重他们的刑罚。2002年,人们对原湖北天门市委“五毒书记”张二江“在任职期间曾利用职权与其妻以外的107名女子有染”的关注程度似乎超出了其贪污、受贿犯罪本身。但在最后的判决中,张二江被以受贿罪、贪污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其中没有涉及“性贿赂”一节。两年后,面对“女张二江”安惠君一案,检方“性贿赂不属检察机关侦查范围”,再次将人们的视线聚焦在“性贿赂”一词上。
事实上,“性贿赂”同样属于犯罪。一个手中无权者生活作风不检点,造成的社会危害往往是有限的,而身居要职者一旦痴迷于权色交易,造成的危害却可能是巨大的,甚至是灾难性的。女巨贪蒋艳萍,这个只有初中文化程度的女人,在短短13年时间内,利用“性贿赂”开道,迅即从一个仓库保管员升到副厅级干部,贪污敛财达1000多万元;江西一个私营企业主窥知大贪官胡长清有好色的特点后,不仅主动陪胡前往珠海嫖妓,甚至还将卖淫女空运到南昌让胡“享受”,通过这一笔笔肮脏的“权色交易”换取了巨大的商业利润……
“性贿赂”长期“逍遥法外”的原因大致有三:一是社会对“性贿赂”太宽容。现实生活中,不少人把此视作“生活作风”和“道德品质”问题,甚至有人认为为此立法是对女性的歧视,与中国的文化传统“格格不入”;二是与当今社会舆论的浮躁有关。每当有这样的“有色腐败”出现,一些媒体和记者只对“情色”感兴趣,津津乐道于具体情节的报道和描写之中,很少去探寻去这一现象泛滥的深层原因;三是在立法上存在着“真空地带”。现有法律没有对“性贿赂”进行界定与量化,在取证和量刑上也很难操作,从而使这种“擦边球”越打越离谱。
在这样一种“大气候”下,“泡妞”成了商场、官场“攻关”的常用手段,“小蜜”则成了当今“上流社会”一种“有身份、有气派”的标志。有专家认为,“性贿赂”已成了一种比金钱还要管用的行贿方式,它的粉墨登场既是绝大多数腐败分子的腐败起点,也是这些贪官污吏“落马”的首因。这种“权色”交易不但会直接损害到公权机关的形象,影响到权力的正常行使,还会对当事者的家庭形成重创,导致社会道德伦理观的层层下滑。
可见,面对形形色色的“性贿赂”,再也不要把它简单地归结为道德问题了!如果只有道德的审判和“救渎”,或仅仅凭党纪政纪处理就算了结,却没有法律的介入和大刑的“伺候”,那么,“性贿赂”只会愈演愈烈,甚至会危及整个官场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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