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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原检察长丁鑫发一审获刑17年
据新华社报道,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前日对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原检察长丁鑫发受贿、挪用公款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判处被告人丁鑫发有期徒刑17年。
《第一财经日报》昨日了解到,丁鑫发的具体判决结果为: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5万元;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7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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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点一:行贿的人哪去了?他们的行为就不用追究了吗?
在“新中国最大卖官案”的马德案中,黑龙江省绥化市265名官员被牵涉其中,且大都是县处级以上干部,居然无一人受刑事处理,少数人事后反而升迁,至今有关部门没提供出一张“行贿名单”。此外近来揪出的几名“卖官书记”,如敛财500万的山西翼城县委书记武保安,“买主”是35人;受贿200万元的广东河源市委副书记卢建中,“买主”是12人;攫取207万黑金的安徽颍上县原县委书记张华琪,买主是95人;卖官连亲戚也不打折的四川南充市高坪区委书记杨毓培,“买主”是61人……在案件查处前后,众多买官者始终藏在数字化统计背后,逍遥法外不说,连名字也被裹得严严实实,代之以“某某”。有关部门凭啥对他们如此“体贴”照顾?难怪连身陷囹圄的贪官们也不服气,原兰州市市长张玉舜在法庭上就曾经另类地“反问”:“向我行贿的人哪里去了?难道只有受贿,没有行贿?他们的行为就不用追究了吗?”
关注点二:一个巴掌拍不响,要下决心治乱,就得双拳出击
一个巴掌拍不响,要下决心治乱,就得双拳出击。我们要期待经由法律实现正义与公平,就必须撇掉心底对行贿者那点畸形的同情,对行贿与受贿同样击出重拳。记得看过一篇报道,在香港,有一记者为了进入《2046》电影拍摄现场拍照,塞给门卫300元港币,结果被判入狱3个月。想像一下,如果都如此严惩行贿,谁还敢把钱送出手?2006年元旦,全国检察机关启用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对政府采购等五个领域的“行贿犯罪黑名单”实现全国联网。不知道,邹某某等人是否会上黑名单?黑名单上,会否还是某某某而无其大名?
关注点三: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部门应满足百姓的知情权
向丁鑫发、韩桂芝、马德、武保安、卢建中们行贿的“某某”都是谁?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部门不该犹抱琵琶半遮面,放“某些人”一马,连百姓的知情权也不能满足。绝大多数买官者同时又是卖官者,进货兼批发的生意互不耽误,放过他们后患无穷。因此对那些官德荡然无存的问题官员,即便他们赖在官位上不动,上级机关也该进行一番廉政清场,勒令其辞职。
编辑点题:
先有行贿还是先有受贿?这就如同“先有鸡还是先有蛋”一样无法作答。如果把受贿者比作猫,一方面,我们重处受贿,拿着枪对猫说:不能吃行贿者送到你面前的鱼,否则就会掉脑袋;另一方面,我们又轻罚行贿,对行贿采取宽宥政策,放纵他们把大量的鱼送在猫的面前。某县委书记不是发出“诱惑实在太多,难以应付”的感慨吗?对此事您有何看法,欢迎网友畅所欲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