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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每筆賬款按約兌現(人民時評)

侯晨亮
2026年10月26日06:12 |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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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賬款拖欠,看似是資金往來出現“時差”,實則是契約精神的慢性流失。產業鏈上,任何一環出現資金卡殼,都可能導致全產業鏈流動性阻滯。讓每一筆企業賬款按約兌現,具有重要意義。

  不久前,聚焦解決拖欠企業賬款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全國工商聯聯合發布第二批民營經濟領域糾紛多元化解典型案例。從上游欠款層層傳導,到付款條件引發爭議,再到債權追索受阻,10個案例給出可參考的化解思路。

  守約得到鼓勵,違約受到懲戒,交易各方才更有動力自覺履約。現實中,合同約定的付款履行一再延宕,原因往往較為復雜。如果不能破除其中的共性梗阻,便容易出現“贏了官司卻拿不到錢”的困局。因此,治理拖欠,不能止於“追討”的技術操作,還必須直面更根本的命題:如何統籌源頭預防與存量化解,讓企業權益得到有效維護。

  “法院+商會”的多元解紛機制,給出了務實答案。在某混凝土公司與某設計工程公司買賣合同糾紛調解案中,法院沒有對拖欠企業資金“一凍了之”,而是以“先解凍+分期付”的思路,15天內促成雙方和解——既給困境企業留出喘息空間,又以嚴格的違約條款倒逼誠信履約。違約金減免52萬余元,以暫時讓利換取履約恢復。司法機關劃清合理的風險邊界,商會組織快速厘清債務成因和責任比例,為調解提供現實依據,推動企業的合法債權真正兌現。

  也要看到,處於市場優勢地位的企業,往往擁有更大議價空間,可以通過延長付款期限、附加回款條件等方式,將資金佔用成本轉移給交易相對方。中小企業為爭取訂單、維系合作,可能接受不盡合理的付款安排,自身融資能力卻難以承受長期墊資的負擔。

  源頭清欠的關鍵,在於提升弱勢方的議價和維權能力。反不正當競爭法明確:“大型企業等經營者不得濫用自身資金、技術、交易渠道、行業影響力等方面的優勢地位,要求中小企業接受明顯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條件和違約責任等交易條件,拖欠中小企業的貨物、工程、服務等賬款。”修訂后的《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對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向中小企業支付款項的期限、方式及逾期責任作出具體規定。以明確的權利義務校正不合理的風險分擔,把債權保障上升為剛性法治准則,有助於從根本上規范付款行為。

  清欠不能只是集中攻堅,還要走向標本兼治。比如,改善融資服務可以緩解資金周轉困難,規范行業管理、加強信用約束有利於糾正不合理賬期,暢通糾紛化解渠道則能推動存量欠款依法清償。目前,北京、湖南等多地已將清欠成效納入了國企負責人績效考核。各級政府和國有企業,理應在清欠上帶好頭、作表率,助力構建良好營商環境。

  事后清欠是“止血”,源頭守約才是“固本”。以法治為引領,以綜治為抓手,持續化解賬款拖欠問題,有益於為經濟循環“活血化瘀”,也將增強中小企業擁抱未來的信心。

  《 人民日報 》( 2026年10月26日 05 版)

(責編:衛嘉、曲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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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0月26日
05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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