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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報新論:互聯網時代的中國民法典

——共同學好用好民法典③

薛  軍
2020年07月01日06:13 |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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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典中與互聯網相關的條款與規則,不僅是為了規范、約束,更是為了推動我國方興未艾的互聯網產業持續健康發展

  

  如今,互聯網早已融入社會生活方方面面,塑造著人際互動的基本模式,中國民法典在編纂過程中敏銳捕捉到這一深刻的社會變遷,並在多個方面予以回應。也正因此,中國民法典被視為互聯網時代的一部標志性民法典,將在世界民法典編纂史上佔據一席之地。

  互聯網帶來的一個顯著變化,就是“無紙化”“電子化”模式普及,在社會經濟交往中得到廣泛應用。對此,民法典進行了較為系統的規范。比如,在網絡上進行交易或簽訂電子合同時,什麼時候可以被認定為訂立了一個合同?網絡上哪些行為被視為有法律約束力的要約,哪些被視為承諾?以在線方式交付標的物,在什麼時間節點被認為完成交付?這些問題在民法典中都能找到法律依據。從某種意義上說,民法典為線上經濟交往提供了一套較完整的法律規則,將有效降低線上交易的制度性成本,助力電子商務等業態的發展。

  互聯網也催生了平台經濟的興起,許多互聯網平台開始在社會經濟生活中發揮樞紐作用。面對平台這種新型市場主體,民法典給予了足夠關注。在2009年制定的侵權責任法中,隻有一個條文涉及網絡服務提供者侵權問題﹔而在民法典中,則發展出相對完備的平台責任條款群,包括廣為人知的“通知刪除規則”,也被更加詳細的“通知與反通知規則”所取代。民法典中的平台責任條款搭起了一個較為完整的制度框架,圍繞平台產生的各類權益侵害,都可在這一制度框架下獲得救濟,平台經濟也必將借此駛上更加規范、更加可持續的發展快車道。

  互聯網時代,人的社會活動進一步“在線化”,使得人格權、財產權等呈現出新的特征、新的變化。比如,每一位網民都可能擁有的“網名”,成為人的社會性人格形象的重要載體之一,民法典因此將網名納入保護范圍。對於互聯網時代出現的新的財產現象,民法典富有創見地將網絡虛擬財產、數據等設定為一個立法層面上的概念。可以期待,隨著互聯網經濟的進一步發展,以民法典相關規定為基礎,有望發展出一套全新的互聯網時代的財產法體系。

  還需特別強調的是,加大互聯網時代的個人信息保護力度,也是民法典的一個重點和亮點。互聯網時代的個人信息保護是個全球性問題,很多國家通過制定單獨的個人信息保護專門法律來回應這一需求,在中國也有類似的立法安排。即便如此,我國民法典仍然從民法的角度,對作為個體私人法益性質的個人信息法益給予了充分關注。可以說,伴隨民法典的頒布實施,我國在法律層面對個人信息的保護將被提升到一個全新的高度。

  民法典所展現的互聯網時代的深刻烙印,與中國信息技術產業的長足發展密切相關。民法典中與互聯網相關的條款與規則,不僅是為了規范、約束,更是為了推動我國方興未艾的互聯網產業持續健康發展。相信隨著民法典的施行,一個穩定、可預期的法律制度環境將日趨完善,中國的數字化、信息化腳步將走得更穩、行得更遠。

  (作者為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副院長)


  《 人民日報 》( 2020年07月01日 09 版)

(責編:白宇、尹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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