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青報:對環境違法企業減免處罰也是一種依法監管

李英鋒

2020年06月25日08:21  來源:北京青年報
 
原標題:對環境違法企業減免處罰也是一種依法監管

  6月23日,生態環境部通報了監督執法正面清單的最新執行情況。截至5月底,清單內企業合計7.6萬余家,比4月底增加1.1萬家。各級生態環境部門通過監控、無人機巡查、大數據分析等科技手段開展非現場檢查4萬余次,發現各類環境問題900余個,立案處罰201件,各地規范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依法減免行政處罰376次。(6月24日《法制日報》)

  在當前加強生態環境監管執法的大語境下,生態環境部的通報中出現“依法減免行政處罰376次”的數據信息,格外引人關注。個別人質疑——這麼做是不是與生態環境監管的大形勢、大氣候以及公眾的期待相悖,是不是對環境違法行為的“失之於寬,失之於軟”,是不是對違法者的縱容?

  當然不是。生態環境監管執法並不等於一味地嚴查重罰,而是遵循過罰相當的執法原則,該嚴則嚴,該中則中,該寬則寬,該免則免。《行政處罰法》第四條規定,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據此,對環境違法行為,應該結合其違法“要素”精准定性、處罰,不能嚴字當頭一刀切。

  《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進一步明確了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四種情形,規定“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這條規定與第四條規定具有邏輯一致性,為生態環境部門在適宜的情形下減免處罰提供了法律支撐。

  據報道,四川、上海、山東濟南、河南鄭州等地針對生態環境輕微違法違規行為出台減免罰清單或意見,明確了減輕或免除處罰的具體情形。針對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執法部門能更准確地評估並“對號入座”,當違法行為符合法定的減免處罰情形時,執法部門就應當按程序依法作出減免處罰的決定,無需擔心甄別不准或承擔監管不到位的風險。按照減免罰清單或意見操作,可以規范有效行使自由裁量權,避免隨意裁量、隨意執法的問題,保障減免罰裁量的准確性、權威性和嚴肅性,保障執法公信力。

  對一些符合法定情形的違法者減免處罰,與對一些違法性質嚴重、情節惡劣、社會危害較大的企業從嚴從重處罰一樣,都是依法監管、嚴格執法的表現,屬於生態環境監督執法正面清單制度的一部分。對違法者減免處罰的前提是監管執法介入,即便依法減免了處罰,但監管執法介入依然能夠促進違法者認識錯誤、改正錯誤,收到震懾、教育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是最基本的執法原則,行政處罰的根本目的不在“罰”,而在糾正違法行為,夯實法律底線,倒逼督促相關企業或個人增強法律意識、責任意識,維護相關的秩序、環境和權益,生態環境部門依法減免行政處罰,應當成為生態環境執法的一種“常規武器”,社會也應當以平常心看待和理解。

(責編:仝宗莉、尹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