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青報:負責人出庭應訴有助提升行政執法水平

史洪舉

2020年06月24日08:08  來源:中國青年報
 
原標題:負責人出庭應訴有助提升行政執法水平

  6月23日,最高法發布了《關於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若干問題的規定》,根據該規定,對於行政機關作為被告的案件,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依法應當在第一審、第二審、再審等訴訟程序中出庭參加訴訟,行使訴訟權利,履行訴訟義務。人民法院可以通過適當形式將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情況向社會公開。可以定期將轄區內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情況進行統計、分析、評價,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向同級人民政府通報。

  行政機關責任人出庭應訴,是2014年11月1日修正的行政訴訟法的重大突破。根據該法第三條規定,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如今,將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制度予以細化,能夠促進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形成常態,並切實提升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水平。

  之前,“民告官不見官”現象司空見慣。有統計顯示,全國發生的行政訴訟案件中,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比例非常低。這不僅有可能傷及法律尊嚴和司法權威,更有可能加劇原被告之間的對立沖突。而且,行政機關負責人不出庭應訴,難以全面了解工作短板,進而轉變作風,補足漏洞,有效推動依法行政。

  要求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有著不容忽視的積極意義。作為正職或副職負責人,其往往主抓行政機關所行使的相應職能。日常工作中,該負責人可能對分管部門所行使的職權,作出的行政許可或行政處罰予以把關審核。那麼,作為該領域的負責人,在面臨“民告官”時,其自然有義務出庭應訴,全面了解行政相對人的訴求、了解分管領域的工作短板或不足,進而更好地依法行政。

  而且,在“民告官”案件中,部分行政相對人情緒激烈,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抵觸情緒較大,甚至懷疑行政機關刻意刁難自己。如果在“民告官”訴訟中,行政機關依然指派普通工作人員或者專職律師出庭應訴,根本看不到“官”的話,會讓人產生行政機關漠視、糊弄原告的合理懷疑。而負責人出庭應訴,則會讓原告看到行政機關重視其訴求,真正解決糾紛的誠意,進而消除對立情緒,促進“官民和諧”。

  當然,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制度不是要求負責人形式主義地出庭作秀。而在於促使行政機關積極應對行政訴訟,認真對待行政相對人的權利和訴求。因此,行政機關有必要切實提升負責人的法律意識和應訴能力,既解決負責人不敢出庭、不會出庭問題,也解決其出庭后不敢說、不會說的問題。進而讓出庭應訴成為發現問題、發現短板的機會,推動嚴格規范文明執法,促進政府依法全面履行職能,加快建設法治政府。

(責編:董曉偉、仝宗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