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青報:冤假錯案糾正機制也要全面“復工”

李英鋒

2020年04月02日08:08  來源:北京青年報
 

備受輿論關注的“吳春紅投毒案”4月1日在河南省高院再審宣判,原審被告人吳春紅改判無罪。該案審判長表示,吳春紅已被當庭釋放,可以依法申請國家賠償。

印象中,這起案件是疫情發生以來全國各級法院糾正的第一起錯案,最起碼是第一起影響較大的錯案。消息傳來,令人欣慰。

吳春紅身陷囹圄15年多,其間,河南商丘市中院三次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吳春紅死緩,雖均被河南高院以“事實不清”為由,發回重審,但商丘市中院第四次開庭,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吳春紅無期徒刑,卻得到了河南高院的維持,吳春紅的上訴和申訴均被河南高院駁回,直到最高法受理了吳春紅的申訴,案件才迎來了糾錯的曙光。

此番河南高院再審該案認為,原判據以定案的証據沒有形成完整鎖鏈,沒有達到証據確鑿、充分的証明標准,認定吳春紅犯故意殺人罪的事實不清、証據不足,對吳春紅及其辯護人認為吳春紅無罪的意見、河南省檢察院出庭檢察員建議改判吳春紅無罪的意見予以採納。顯然,這一判決符合疑罪從無的原則,也體現了以審判為中心、以証據為基石的刑事訴訟改革要求,捍衛了法律底線,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了司法公平正義。

盡管近年來司法機關已經明顯加大了防范和糾正冤假錯案的力度,健全了相關機制,但由於一些冤假錯案具有歷史性、復雜性,因此,不能排除仍有一些冤假錯案或疑似冤假錯案存在,不能排除仍有一些被判有罪的人處於“証據不足、事實不清”或“疑罪從挂”“疑罪從輕”的狀態。事實上,通過申訴渠道謀求司法救濟的“負罪者”“服刑者”大有人在。

冤假錯案多延續一天,對相關當事人的權益傷害就會多延續一天,對司法公平正義的戕害就會多延續一天。糾正冤假錯案容不得耽擱和等待,而受疫情的影響,有些地方的審判、案件受理、調查取証等相關活動都一度被暫停、延后、縮減,即便一些司法活動從線下轉到線上,也難以滿足相關司法需求。如此,冤假錯案糾正機制自然處於開工不足甚至局部停工、短期停工的狀態,謀求案件糾錯、權利救濟的當事人以及他們的親友無疑非常著急。

吳春紅被改判無罪,向社會釋放了一個積極信號,也給冤假錯案糾正機制“復工”開了一個好頭。眼下,各行各業各項工作都在加速復工復產,冤假錯案糾正機制也應當全面“復工”,全面恢復到常態。冤假錯案糾正機制是對司法活動的監督和淨化,是司法建設的重要一環,是促進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是保護公民、企業等主體合法權益的兜底防線,隻有冤假錯案糾正機制全面“復工”、開足馬力,整個司法體系才能全面步入正常軌道。

各地各級司法機關一定要積極行動起來,充分恢復司法活動,調動釋放司法資源,暢通司法救濟渠道,加強對有關申訴活動的關注,主動全面摸排有關疑似冤假錯案,及時啟動受理、調查、復核、審判等程序,及時做出裁定或判決,及時進行必要跟進式問責。

讓冤屈早一天得到昭雪,正義早一天到來,是司法糾錯的宗旨,是法治建設的剛性要求,即便在疫情防控特殊時期,冤假錯案糾正機制也該以百分百的工作狀態,回應社會對糾錯百分百的期待。

(責編:董曉偉、仝宗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