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青報:保護個人信息是做好疫情防控的內在要求

吳學安

2020年03月11日07:52  來源:北京青年報
 

電信企業為全國手機用戶免費提供本人到訪地短信的查詢服務,經用戶授權可以查詢近15日和30日內到訪省市的信息﹔幾家科技企業及時開發了小程序,推出疫情防控“健康碼”……大數據的運用,為復工復產提供了方便快捷的“通行証”。與大數據同時成為輿論關注焦點的,還有個人信息數據的安全保護問題。工信部裝備工業一司司長羅俊杰介紹,在數據分析使用的過程中,工信部依據個人信息保護的有關法律法規,嚴格落實數據安全和個人信息保護的有關措施,切實加強監管,防范數據的泄露、濫用等違規行為。(3月10日《法制日報》)

新冠疫情發生后,多省市啟動了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出於疫情防控的需要,很多地區對於存在武漢旅游、居住和接觸史的人員進行了排查和信息統計。這些工作是很重要也很有必要的,然而遺憾的是,少數地區在信息收集后,未能依法做好居民個人信息保護工作,導致人員名單在社交平台被大肆傳播。個別被公開信息的人員還受到了陌生人電話、微信等方式的騷擾。如某地衛生局副局長將病毒感染人員病例調查報告轉發無關人員后傳播至微信群,造成不良社會影響。

我國有關個人信息保護的法律法規規定,收集、使用公民個人信息應當事先征得被收集者同意。疾病防控大數據分析涉及大量個人信息,甚至是對特定人群的追蹤分析,不是任何單位或個人都有授權、有能力開展的。首要關注的應是合法性,即是否具備明確的法律授權。公眾知情權和個人隱私權的權衡,成為當下疫情防控面臨的關鍵問題。

隨著疫情防控進入關鍵階段,不論是相關部門還是個人,都需要掌握好知情權與隱私權的平衡,拿捏好分寸,避免造成次生傷害。一方面,收集聯防聯控所必需的個人信息應參照國家標准個人信息安全規范,堅持最小范圍原則,收集對象原則上限於確診者、疑似者、密切接觸者等重點人群,一般不針對特定地區的所有人群,防止形成對特定地域人群的事實上歧視。另一方面,各地在疫情防控中,開展走訪調查工作,統計相關人員個人信息。這個過程涉及個人信息的採集、匯總、共享、披露等多個環節,每個環節都應當注意做好個人信息保護工作,以防出現數據泄露、丟失、濫用等情形。

目前,疫情防控仍然存在一些變數和不確定性,人們對有關疫情的信息都高度敏感,對涉及個人信息和隱私權保護的內容也十分敏感。應該說,這些都是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面前的正常反應,而針對人們的這種反應,有關方面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同時,更應守好公民個人信息安全防線。

保護個人信息是做好疫情防控的內在要求。一方面,在個人信息匯總存儲環節,應盡可能相對集中管理和處理個人信息,採用嚴密的訪問控制、審計、加密等安全措施﹔另一方面,收集或掌握個人信息的機構要對個人信息的安全保護負責,採取嚴格的管理和技術防護措施,最大限度防止信息被竊取和泄露。

(責編:仝宗莉、曲源)